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质量,提升社会科学研究层次和学术水平,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社科培育基金”)。
第三条 社科培育基金适用于学校在职职工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社科培育基金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不具备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应当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5周岁。同一课题申请人五年内最多培育一次。课题组成员或者推荐人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第五条 社科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人所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
第三章 项目申请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并按所在学科向归属单位申报。申请人归属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所填内容真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七条 学校社会科学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项目申请单位统一提交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不接受个人直接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学校社会科学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学校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培育项目。
第九条 通过评审的社科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按国家社科规划办要求和学校社科培育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修订完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社会科学处,不按时提交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十条 列入学校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培育的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家组,评审推荐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推荐的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符合上级要求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因申报指标限制,未能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逾期未提交的,取消申请人3年内申请培育基金的资格。同时,取消立项申请人归属单位2项立项项目工作补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培育项目经费由申请人和归属单位切块使用。
(一)对通过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申报校内形式审查的培育项目,学校资助两部分经费。一部分按每项0.5万元,由学校社会科学处以科研奖励形式直接发放给项目申请人;另一部分按每项国家社科基金培育项目资助经费0.5万元、每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培育项目资助经费0.25万元,划归课题申请人归属单位作为专项工作补贴,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邀请专家所需的咨询费、差旅费和申报书印刷费,其中专家咨询费不低于60%。由项目归属单位和学校社会科学处负责人签字后在学校财务处报销。
(二)对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立项的培育项目,分别按每项追加0.5万元、0.25万元,由学校社会科学处以科研奖励形式直接发放给项目申请人。
第十三条 获得培育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每年邀请至少两位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对本单位培育项目进行评审、指导和讲评。
第十四条 获得培育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排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培育年度总结报告》或者《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培育年度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
学校每年9月份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核算下一年度培育基金项目数及经费。
第十五条 对基金培育工作组织不力,不按要求邀请专家指导,经费使用不当,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或者不参加学校社会科学处组织的年度基金培育工作汇报、考核的项目申请单位,取消下一年度该单位培育项目的经费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培育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华水政〔2016〕197号)同时废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