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公开公正、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条省委宣传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汇总编制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与重点绩效再评价等。
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七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省社科规划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决策咨询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省社科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九条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实行公开申报。省委宣传部按照专家通讯初评、专家会议评审和省委宣传部审核的程序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立项。
第三章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及其他补助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省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累进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为20%。
管理费的支出额度不超过1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根据项目研究成果鉴定情况,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由责任单位审定,并报省委宣传部备案。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重新审核后备案。
第十六条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预算核定项目资金资助额度,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资金预算一次核定、分期支付。立项当年拨付资助资金的70%(可根据当年社科规划项目资金总额浮动),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责任单位重新审定,并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费用由省委宣传部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况的结余资金,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仍有剩余的;项目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因故被中止执行的项目;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省委宣传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省委宣传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年度结束后,省委宣传部编制绩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计入信用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规划各项目类型。省社科规划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http://www.waizi.org.cn/policy/23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