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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Oct.
2018-10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作纪律


第二条学校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外出兼职。

第三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任务,参加本单位的正常学习和教研活动,并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教师授课不得缺席、迟到、提前下课和私自请人代课。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考勤情况报至学校人事处,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应当在考勤表中标明缺勤人员名单和病事假起止时间,当月人员变动情况和时间,在外学习人员名单及学习起始时间,全勤职工总数,填报人及审批人等信息。

第七条考勤结果作为学校工资发放、奖惩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违反考勤制度并被查证核实的,年终不能考核为“优秀”等级。


第四章请假办法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交校医院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病假累计超过2周以上者,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当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病愈后应当及时返回单位工作并销假。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请事假,应当严格按照请假流程经批准安排好工作以后方可离岗,期满返回应当及时销假。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领导审核并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事假3天以上、2周以下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事假2周以上的,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科级干部请事假1周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给人事处备案;请事假1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处级干部请事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备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职工本人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可以申请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增加奖励假期18天。婚假只能集中、一次性使用。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休假的,可与所在单位协商。

请婚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假前15天。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

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计划内),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给予一个月的陪护假。

请产假或者陪护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在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的,可给予探亲请假。教职工探亲,一般利用寒暑假进行,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探亲假规定补足。

职工配偶或未婚职工父母被公派出国2年以上的,没2年给1次探亲假,假期3个月,首次探亲应当在被探望亲属出国1年以后。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2年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见习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请探亲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按照规定给予丧假3天(外地奔丧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请丧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中间包含的节假日,双休日一律计算为请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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