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华水政[2021]49号)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华水政[2021]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学校在分配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学年学习积分和综合积分年级专业排名均位于前25%以内。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各学院分年级按专业将学生学习积分、综合积分排名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二)上一学年学习积分、综合积分排名证明材料;

(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按照申请学生学习积分年级专业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初评名单,同时审核该生学习积分和综合积分是否同时满足年级专业排名前25%以内。

第十三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初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定后,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负责将相关数据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河南省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根据问题性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学年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其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交回。

(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当对获奖学生表现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合理使用资助金者,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各类资助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华水政〔2013〕174号)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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