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节选)
华水政[2021]9号
第四章学生交费管理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费,学生应及时足额交清,校内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收费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四条普通本科学生及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通过银行企业网银代扣或通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交费。学校统一给学生办理银行交费借记卡,学生的借记卡如有丢失,本人应持身份证到郑州市内学校指定银行网点及时补办银行 借记卡并到财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通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进行卡号维护。
第十五条学生处、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及时提供学生学籍信息;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及时提供学生银行账户信息;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提供学生住宿、体检、大学生医疗保险信息。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部门公盖后送交财务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财务处。学生的变动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如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降级等。
第十六条财务处收到学生交纳的学费及住宿费后如实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
第十七条学生如有学籍变动,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学生离校(包括退学、退学处理、转学、毕业等)必须持相关书面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离校档案变更手续并留存。
(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原收费标准交费。
(三)普通本科学生经批准调整专业,财务处根据学生处统一提交的《学生转专业通知单》办理变更手续并留存,学费按新专业标准收取。
(四)普通合作办学与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经批准调整专业,财务处根据学生处统一提交的《学生转专业通知单》办理变更手续并留存,学费按原专业标准收取。
(五)对于校外转入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50%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第五章退费和减免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提前结束学业、发生意外等原因提出书面申请需要退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学生或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批,凭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审核复核,符合退费条件的办理退费;
(二)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2月与8月除外。每月15日前办理,按全月计退;每月15日后办理,按半个月计退;
(三)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交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期间确有特殊原因不需要安排住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写明理由,经学生处、所在学院与后勤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类学生学费减免。符合国家与河南省政策规定的予以减免学费。
第六章学生欠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三条学校开通新生入校“绿色通道”。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时,不能交清费用的,可以向所在学院提交缓交申请,由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学生处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二十四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五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的,教务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不能安排欠费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与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六条对无故不按时足额交费的学生学校取消评优、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尚有欠款的,必须向学校提交还款承诺书和还款计划,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办理各项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