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
华水政[2019]1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预科学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实现预本教育协调发展,提高预科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科学生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三条学校预科学生教育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预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务处负责预科学生的教学计划审定与教务教学管理。招生办公室负责预科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等工作。党委保卫部(人民武装部、保卫处)负责指导学院做好预科学生的政治稳定工作,以及负责预科学生的户籍管理等相关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预科学生的住宿、餐饮、医疗等工作。外国语学院负责预科学生的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活动组织以及负责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生录取和确定本科专业
第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预科学生招生录取,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预科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第七条预科学生招生时,一般不确定专业。预科学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学校提供专业计划并报送教育部及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已批准的专业招生计划和在教育部备案公示的《招生章程》中规定的专业录取规则,依据学生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按照公平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升入的本科专业。并将专业录取结果报送教育部及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审批后的正式录取结果,发放专业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八条按照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录取的预科学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预科学生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以取得预科学生入学资格,按规定进行预科学生学籍注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核,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后可以继续学习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预科学生学籍。
第十条预科学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在下一学年预科学生新生报到前两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所在学院审查合格批准后,学生工作处备案,按照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预科学生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预科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预科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等学籍管理事宜手续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预科学生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预科学生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课程。根据学生可能转入本科专业的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或讲座。
第十六条预科培养阶段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根据教育部要求审定。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开课学院根据教育部要求统一制定,使用适合预科学生的教材和教辅资料。其他课程教材由开课学院根据相关管理要求选定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
第十七条预科学生若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在一学期选修1至2门本科课程,预科结业后,学生在预科期间学习的本科课程成绩合格可转入本科阶段的成绩表,直接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预科学生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在学习年限内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预科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预科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每门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预科学生一年预科学习结束后,经补考后仍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如不合格课程未超过1/3,按降级处理,再进行一学年的预科学习,学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预科学生一年预科学习结束后,经补考后仍有超过1/3及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直接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预科学生连续两学年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预科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放弃由预科升入本科学习,对学生按自愿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预科学生一年预科学习结束,顺利结业后,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预科学生结业证书和专业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获得本科学籍,随当年录取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编入相应专业,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学生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预科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在校学生工作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承担。预科学生设一名专职辅导员为班主任,负责预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指导、学习纪律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学秘书负责预科学生的教学管理,包括教学任务安排,考试安排,成绩管理,教材选订,学生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预科学生的教育,学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七条预科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校纪校规。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公安机关的统一要求,预科学生入学后,需到党委保卫部、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将其本人所持有个人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如实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预科学生的户籍管理将按照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由保卫处负责办理。
第六章收费与资助
第三十一条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的预科生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预科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的相应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预科学生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