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学生学业竞赛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暂行)
华水政[2017]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学业发展,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第二课堂教育活动,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竞赛成果按下列四类进行认定:
(一)创新创业竞赛,含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创业竞赛、文艺竞赛和体育竞赛。
(二)论文论著,含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画作、著作、译著。其中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文学作品(诗歌除外)不少于1500字,著作的个人贡献不少于5万字。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增刊论文和学生为第一作者、校内或者校外人员为通讯作者的论文。论文要求第一完成单位为学校,第一作者为学生。
(三)专利、软件著作权。要求系职务行为并取得授权,登记单位为学校,学生为第一完成人。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三条学业竞赛成果奖励从学校下达到相关部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励。学生排名不同的同一集体项目按一个项目奖励。学校职能部门举办的学业竞赛已给予学生竞赛成果奖励的,不得重复奖励。
研究生毕业标准与学位标准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竞赛成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生学业竞赛成果奖励分别由下列单位组织实施:
(一)体育类竞赛奖励按照学校《校级运动队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由体育教学部负责;
(二)文艺类竞赛奖励按照本办法标准从专项经费中列支,由人文艺术教育中心负责;
(三)工程训练综合竞赛奖励从工程技能竞赛专项中列支,由工程训练中心负责;
(四)研究生学业竞赛成果奖励从研究生专项经费中列支,由研究生院负责;
(五)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六)其他成果奖励从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中列支,由校团委负责。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每年3月份集中研究一次奖励申请。
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汇总、审核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学业成果信息及指导教师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于3月上旬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二章学业竞赛成果级别认定
第六条成果获奖等次划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优秀奖不予认定。设有特等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依次按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应。
第七条创新创业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和校级四个等级。
(一)下列竞赛认定为国家级:
1.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部门组织主办的竞赛;
2.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省区组织选拔推荐的竞赛。
(二)下列竞赛认定为省部级:
1.省区级组织参加国家级竞赛的选拔竞赛;
2.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组织主办的竞赛;
3.教育部与河南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组织主办的竞赛;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国际赛事。
(三)下列竞赛认定为厅级:
1.市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组织主办的竞赛;
2.国家二级学会(协会)、省级一级学会(协会)组织主办的竞赛。
(四)学校组织并发文的竞赛认定为校级竞赛。
第八条论文论著分为I级、II级和III级三个等级。
(一)取得下列之一的成果认定为I级:
1.被SCI、CSSCI、EI、《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收录论文;
2.发表在国家级报刊的文学作品;
3.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4.国家一级学会(协会)举办的画展作品。
(二)取得下列之一的成果认定为II级:
1.发表在境外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论文;
2.发表在省级报刊的文学作品;
3.专业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省部规划教材;
4.省级一级学会(协会)举办的画展作品。
(三)取得下列之一的成果认定为III级:
1.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学校校报发表的文学作品;
3.专业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省部规划教材之外的其他著作;
4.厅级及校级画展作品。
第九条专利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两个等级进行认定。专利第一完成人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学业成果学生完成人多于一人的,由第一完成人按照下列标准,根据参与者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造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发放至获奖人。
(一)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创业竞赛和文艺类竞赛。
获得挑战杯科技类国家级特等奖和“互联网+”创新类国家金奖的,奖励8000元。
(二)论文论著。
(三)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专利转化为产业成果的,成果收益归专利完成人所有。
第十一条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应当提供显示指导信息的获奖证书或者文件。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与学生同等奖励。教师指导大学生体育竞技类竞赛获得奖励的,按照学校《校级运动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校内教师(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和校内教师担任主编的著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自行组织的大学生学业竞赛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报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华水政〔2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