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华水党[2022]55号)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华水党[2022]55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按类别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指导教师选聘等进行审核评议。

第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七条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校团委明确1名专职副书记负责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年审评议、活动指导、考核评优以及学生社团思想政治建设、政治理论学习、社团团支部活力提升等工作。

第八条相关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等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日常工作指导与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合)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注册登记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须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申请表及确认书、业务指导部门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等;

(四)筹备成立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向评议委员会上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五)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布获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布前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注册工作由校团委统一组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审内容: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年审程序: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交年审材料、组织年审评议、核准年审结果、评议审核结果报请学校党委核准后执行;

(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四)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有效,但次年年审仍不合格的社团,直接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及修改章程等,应提前一周到校团委办理变更登记,经校团委核准审批后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无社团特色品牌活动的;

(十二)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十三)擅自与校外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十四)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五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四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是: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同等条件下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选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与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经上级党组织或团组织批准,须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在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团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四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学院团委)在校党委(学院党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校团委)等环节递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学校“青马工程”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在推优入党及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充分考虑,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六条严格社团负责人管理。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和校团委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一)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校纪校规处分;

(二)受到学业预警或退学警示;

(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四)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组织社团开展违反学校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五)不配合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工作;

(六)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面向会员的主题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全校同学的特色展示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九条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私自为校外组织申请和提供活动场地,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确因工作需要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业务指导部门、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对活动工作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社团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指派教师须全程带队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学生社团宣传工作的管理和引导,注重培养学生社团的网络文明意识。校团委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每学期对社团新媒体平台进行排查,严格落实我校媒体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三十二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撒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考核评议

第三十三条每年年底集中对学生社团、社团指导教师、社团骨干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社团干部任职情况等给出意见。社团指导教师考核评议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与考核评议一并开展。学生社团考核合格以上,可申报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各项考核评议结果,作为社团下年度经费划拨、物资支持、评奖评优等重要依据。对于社团活动受益面大、影响力广泛、特色突出的项目,将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重点支持,打造学生社团精品项目。

第八章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须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在社团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用于社团运行和活动开展的必要支出,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学生社团须每学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向业务指导单位汇报经费使用情况。业务指导单位应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须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时,须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社团经费使用结余情况报告,剩余财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单位及指导教师,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各类学生社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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