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水政[202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我院每年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校资助中心后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身心健康,积极进取;
(五)学习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学习积分和综合积分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每位本科生在校四年期间最多只能获得一次。
第八条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向各年级公布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分年级按专业将学生学习积分、综合积分排名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根据分配名额,按照学生综合积分年级专业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初评名单,同时审核该生学习积分是否同时满足年级专业排名前10%。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书》;
(二)上一学年学习积分、综合积分专业排名证明材料;
(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初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负责把获奖学生的数据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院根据问题性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学院取消其当学年评选资格并上报学校;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其国家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交回。
(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学院对获奖学生的表现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水利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水利学院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