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07-03-24 浏览:次 发布人:admin

一、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原则

结合《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全员聘任上岗暂行实施办法》(华水人〔2001〕80号),本着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素质,有利于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的原则进行流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待岗人员在学院内部流动,接收单位必须有编制空额,没有编制空额的单位接收的待岗人员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接收单位支付。

二、待岗人员的界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待岗人员:

1.单位未聘的编余人员;

2.拒聘、辞聘、解聘等聘余人员;

3.经学院批准外出学习或访问、参加外单位项目合作研究、出国进修(包括自费留学)等逾期不归的人员;

4.因其它原因而无法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

三、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待岗的程序

1.单位未聘的编余人员、解聘人员以及经学院批准外出学习或访问、参加外单位项目合作研究、出国进修(包括自费留学)等逾期不归的人员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拒聘、辞聘人员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待岗,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因其它原因拟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视具体情况,办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手续。

四、待岗人员的管理

1.符合第二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一次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待岗人员,学院提供一个月的时间,由本人积极主动联系工作岗位,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协助,工作岗位不能落实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一切校内津贴,第三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资30%活的部分、保留津贴),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中30%活的部分,到第五个月仍不能落实工作岗位的停发全部工资,一年内找不到工作岗位的,学院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2.在学院规定期限内,联系到学院内部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待岗人员再就业登记表》,经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交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并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临时工作关系,接收单位对再就业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报人事处办理正式的调动手续;若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写出报告,退回学院人才交流中心,再次列为待岗人员。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视具体工作岗位由人事审定发放。

3.二次流动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当月停发一切校内津贴,第二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工资、工资30%活的部分、保留津贴),第三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中30%活的部分,到第四个月仍不能落实工作岗位的停发全工资,六个月内找不到工作岗位的,学院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4.不服从人才交流中心工作安排的人员,人才交流中心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经学院批准外出学习或参加外单位项目合作研究逾期不归的以及经学院批准出国进修或作为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派出(包括自费留学人员)逾期不归的人员,由院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并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当面或以文字形式向学院说明情况,经学院研究,视具体情况处理。

(1)经学院批准外出学习或派出参加外单位项目合作研究(高级访问学者)者,未经学院同意,延期一年以上者,学院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延期期间学院停发其全部工资。

(2)经学院批准出国进修或参加国外项目合作研究(国外高级访问学者、自费留学人员),未经学院同意,延期二年以上者,学院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延期期间学院停发其全部工资。

6.待岗人员要求调出或辞职,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人才交流中心提出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人事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调出或辞职人员的配偶原则上随调出或辞职人员一并调出。经学院批准同意调出或辞职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办完调出或辞职手续,超过三个月者,学院将其按除名处理,并收取档案管理费10元/月。

7.经学院派出进修学习以及服务期限未满的待岗人员申请调出或辞职,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本办法下发以前已是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学院限定其在一个月内联系就业岗位,联系就业岗位期间的待遇按上个月执行,一个月内未能落实岗位的,学院视其在人才交流中心待岗的时间,按上述管理办法处理。

六、本文未尽事宜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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