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转换机制,深化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促进学院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院内津贴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坚持有利于建立适应学院事业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利于人尽其才,人尽其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有利于稳定骨干队伍和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和增强整体实力。按照“强化聘任、严格考核、多劳多酬、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思路,在体现“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施新的院内津贴制度,使教职工报酬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直接挂钩。
2、主要目标:稳定教师队伍,吸引高层次人才。通过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促进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的提高,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才干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师出成果、做贡献、上水平,增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实力;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
二、院内津贴分配实施的基本内容
1.存量不动,增量拉开差距,实行国家工资与院内津贴并存的新的分配机制。所谓存量不动,就是执行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教职工原来享受的工资按原管理办法保持不变。所谓增量拉开差距,就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使每个人院内津贴的多少直接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实际贡献的大小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2.院内津贴的构成主要包括两大类: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岗位津贴是根据教职工履行受聘岗位职责的情况所计发的劳动报酬。依据受聘岗位和职务、业绩贡献及担负责任的不同,确定津贴等级的起始档及最高档。奖励津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了所聘岗位所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上部分所获得的超工作量补贴;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某个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一次性奖励以及年终考评所获得的奖励等。
三、岗位津贴的设置
1.教师岗位
全院纳入本次岗位津贴发放的教师,指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以及经学院主管单位认定符合教师岗位上岗条件的实验教学人员。
教师岗位津贴共分10级,助教1~2级,讲师3~5级,副教授5~7级,教授6~10级。
(1)本方案试行阶段,教师岗位设置与我院教师系列职务评审、聘任、考核相结合。凡经过评审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审核后,即可办理相关聘任手续,聘任相应系列职务。
(2)在一个聘期内,根据聘任条件要求的相应级别教师应完成的目标任务,考核合格以上者,按照《教师岗位津贴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岗条件(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岗位聘任领导小组核定,进入相应受聘职务起始档,享受岗位津贴,达到上浮标准的,经核定后,按规定进行上浮。
2.管理岗位
上岗的副科以上管理干部岗位津贴共分10级。副科:1~2级,正科:2~3级,副处4~5级,正处:6~7级,院级:8~10级。
首次聘任中,经上级或学院批准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党政管理干部,经考核可按照附件二中表1、2,分别享受相应岗位的起始档干部职级津贴和干部职务津贴;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经考核可根据各自现级别,按照附件二中表2,享受相应岗位的起始档干部职级津贴。
在党政管理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副科以下人员,根据个人受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或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可按照附件二中表3享受相应岗位的起始档岗位津贴。
首个聘期结束时,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其业绩贡献,依据附件二中规定,确定其应进入的岗位津贴档次。
3.其他岗位
其他岗位人员,指在岗的实验辅助岗位人员、从事各类实质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
其他岗位人员在首次聘任中,根据个人受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或学历等情况,按就高原则,依据附件二中表3,享受相应岗位起始档津贴;首个聘期结束时,由所在单位考核其业绩贡献,依据附件二中规定,确定其应进入的岗位津贴档次。
四、岗位聘任及考核管理
1.学院成立院岗位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院岗位职务聘任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岗位职务的聘任、管理及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定。
2.分级实施合约管理。每个岗位聘期为2年。全院人员首先由个人申报岗位,然后按申报情况组织评议并签订合约;各系、部(处、室)负责人中的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教授由院岗位职务聘任领导小组评议,学院统一组织签订合约和考核;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签订合约和考核。每个岗位要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任职条件、合约期限。进行合约管理,发放聘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各系、部、处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岗位职务聘任小组,结合学院发展需要提出本单位设岗方案及各岗位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并有权审批确定上岗人员;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学院核定的岗位数量和津贴总额范围内,依据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岗位津贴实施细则,上报院岗位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聘任和发放津贴。
年度考核未达到要求和目标者,按管理权限酌情降低岗位津贴档次;考核为告诫或不合格者,按管理权限降低津贴档次或停发岗位津贴。聘任期满并考核合格以上者,可经相应级别岗位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审查后续聘;不合格者降级聘任或不予聘任。聘余人员交院人才交流中心,按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岗位津贴的发放及管理办法
1.我院岗位津贴的实施以岗位聘任为前提,岗位津贴的发放,以承担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大小为依据。符合上岗条件的各类人员经学院聘任,即可享受相应档次的岗位津贴,同时必须接受严格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各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有突出业绩、成果者,可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上浮。未达到学院要求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者,依据考核结果酌情予以降低岗位津贴档次,直至取消岗位津贴。
2.各单位津贴总额根据学院核定的各类岗位应发津贴人员的数量和各岗位人员结构情况计算,由人事处切块下拨至各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1)津贴总额=A×{C1+C2+······}
A为津贴标准额度(单位:元/分),由学院根据当年可使用经费情况确定;
C1、C2、·····,指考虑各单位所聘任的不同级别、不同系列职务人员结构情况,对岗位津贴切块下拨的津贴分数,与各级别职务人员数和相应系列的岗位津贴分数有关。教师系列按各单位受聘各类职务人员实有数与相应岗位津贴分数之积确定;管理及其他岗位人员原则上相同。
(2)学院按各单位聘任上岗人员结构情况,在首次聘任中以各系列职务起始档标准作为基数(不含停发岗位津贴人员),对于能够完成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和学院下达任务的其他单位,包干拨付各单位岗位津贴总额。机关、教辅单位、社科部、体育部按单位岗位津贴总额度基数的100%拨给,九个系(水利、土木、机械、动力、岩土、信息、环工、经管、外语)按单位岗位津贴总额度基数的98%拨给。教学系部完成的总教学工作量达到总的标准工作量时,奖励单位岗位津贴总额度基数的3%,作为单位调控经费;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人均超出标准工作量30个学时以上时,奖励单位岗位津贴总额度基数的6%,作为单位调控经费。
(3)各单位以本实施意见和所附细则为依据,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工作中有好的业绩和成果,但又不完全满足上浮档级条件者,可综合考虑个人业绩成果在调控额度内自主决定予以奖励;对达到细则所规定的上浮条件者,由本单位将相关材料上报院岗位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经确认后由学院按照相应规定上浮档次额度追加经费;完不成定额工作量时,由本单位根据工作实绩决定降低的档次和数量,结余经费由本单位使用。各教学单位院外聘请教师的酬金根据聘请协议由学院统一解决;各单位岗位津贴具体实施和发放办法须报人事处备案。
3.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含机关、教辅单位及教学系部内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中从事以党政管理为主的“双肩挑”干部,一般应申报管理岗位,以完成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为根本,按学院规定其兼课总课时数一般教师不能超过120学时/年,研究生正导师不能超过200学时/年,其课酬由学院发放,发放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的经费情况确定。机关、教辅单位及教学系部中从事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双肩挑”干部,一般应申报教师岗位,考虑到其承担的管理工作量,对其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基本定额和标准定额作一定的核减,核减额度:系主任、党总支书记为40%,其它管理人员(含系团总支书记及副书记、系党总支副书记、系副主任、系秘书)为30%,超过核减后的标准定额工作量部分按超工作量计酬。
4.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每年2月、8月不发。首期聘任中,岗位聘任完成后补发),由各单位每月预发50%,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全额补发,聘期结束后,上浮档次与起始档的差额部分由学院补发。
个人所得税由院财务处统一办理。
5.以下情况应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已预发的岗位津贴,在下一年度的工资或津贴中扣除:
(1)聘任上岗期间,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者停发离岗期间岗位津贴;
(2)因公出国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境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3)当月累计病假14天,事假7天以上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
(4)当月累计或跨月连续病假21天、事假14天以上者,减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5)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减发一个年度50%的岗位津贴。
(6)教学质量考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差”综合评定,具体考评指标体系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教学效果为差的人员,岗位津贴发放40%;考评教学效果为基本合格的,岗位津贴发放70%;其他人员按100%发放。教学效果优秀的可在原起始档基础上加计岗位津贴分5分。教师岗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如果没有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岗位津贴只发放80%。
(7)各类岗位受聘人员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完成本岗位任务职责上,凡在院外从事影响完成本岗位职责的有实质性兼职人员不予发放岗位津贴;凡涉及知识产权,影响和侵犯学院合法权益者不予发放岗位津贴。
6.下列情况学院停发岗位津贴,核发包干经费时进行扣除:
(1)教师岗位的人员,若完成教学任务达不到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的50%,学院将停发其岗位津贴。
(2)受学院党纪、政纪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工作严重失误者,停发一个年度岗位津贴。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停发一个年度岗位津贴,为告诫者降低一档。
(4)其他原因离岗者(包括半年及以上脱产进修人员、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等),从离岗下月或停发工资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5)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人员。
7.新调入人员按核定职务的起始档预发;调出人员按上年度结算标准及当年工作时间结算岗位津贴;内部调配及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人员分段计算岗位津贴;退休人员按工作时间及考核结果结算岗位津贴。
8.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学院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严格核定其编制,根据工作职能确定岗位数量及名称,明确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及任职条件,面向全院进行竞聘。同时,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与教师考核同步进行。
9.院办企业、后勤总公司、成教学院、电大试点办等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所需经费自筹。
10.学院将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年终生活补贴,标准另定。
六、奖励津贴的发放
1.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院级、正高、正处:700元
副处、副高及中职:500元
其它人员:300元
2.超课时津贴:D元/学时,且高级职称课时系数为1.1,中职为1.0,初职及其它为0.9。D值由学院视当年财力情况核定,原则上不低于25元/学时。超课时量由系、部及教务处核定。
3.学院每年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具体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教学单位由教务处、科研处牵头;党政管理单位由组织部、人事处牵头。对考评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教学单位:10000元
其它单位:2000元
4.在教学、科研、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其它重大成果的个人或单位,经单位申报,院党委研究后,由学院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
七、本办法自2003年1月起试行,教学工作量从2003年2月开始计算。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师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津贴,依据岗位设置要求,对所评聘的各级教师职务,划分岗位津贴等级,各级职务规定起始津贴和最高津贴,对在本岗位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符合相应档次上浮条件者,岗位津贴可相应上浮,直至最高档。
二、教师岗位津贴分1~10级。各级职务等级为:助教:1~2级,讲师:3~5级,副教授:5~7级,教授:6~10级。具体如下表所列:
岗位津贴等级
10
9
8
7
6
5
4
3
2
1
津贴
分数
100
80
62
50
38
28
22
16
14
11
受
聘
职
务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三、各职务岗位津贴等级及条件
1.聘期内各职务受聘上岗起始档津贴条件聘期内各职务层次教师受聘上岗,享受起始档津贴的条件应满足以下三项。
(1)各类教师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基本定额要求,受聘教师岗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有本科生的教学工作量。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在基本定额与标准定额之间时视为完成教学任务;高于标准定额时视为超额完成任务。学院发放超课时津贴以教学系部为核算单位,按年度进行核算,系部实际完成总工作量超过应完成标准工作量部分,则发放超课时津贴。
A.工作量标准定额规定如下:
专业课教师:初职第一年240学时/年,其他270 学时/年;
公共基础课教师:初职第一年310学时/年,其他350 学时/年。
B.工作量基本定额规定如下:
专业课教师:初职第一年190学时/年,其他210 学时/年;
公共基础课教师:初职第一年245学时/年,其他280 学时/年。
注: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在基本定额与标准定额之间时,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量完成情况适当调整其岗位津贴。若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低于标准工作量,则各教学系部可根据情况按照超工作量酬金标准扣减相应的津贴数额。
(2)各类教师科研工作量应达到定额要求:
A.年均科研经费(指年均科研到款经费)
专业课 正高级:2.0万元,副高级:1.0万元;
公共基础课 正高级:0.75万元,副高级:0.3万元;
B.聘期内论文(2年)
每个聘期内要求每个中职及以上职称人员至少发表两篇论文;其中正高级至少要有1篇核心期刊文章;论文全部要求为第一作者且均为公开刊号。
(3)各类教师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义务。各类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注:
1.公共基础课指公共外语、物理、数学、社科课程、体育、制图、计算机文化基础等课程。
2.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的折算
教学工作量按标准工作量计算;科研工作量按年均科研到款经费计算。
① 科研工作量充顶教学工作量问题。教学人员教学工作量未达到标准工作量要求,但超过标准工作量的50%时,可以用超额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充顶达到基本或标准教学工作量;冲顶的教学工作量不能超过标准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折算成教学工作量的标准为:教授级1400元/学时;副教授级1150元/学时。
② 教学工作量充顶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未达到定额标准时,可以用超额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冲顶达到上岗要求的科研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折算成科研工作量的标准:教授级155元/学时;副教授级88元/学时。
3.专职科研人员工作定额为(以年均科研到款经费计算):教授级40万元;副教授级33万元。
2.各职务等级及上浮条件
受聘教师完成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后,有突出业绩、成果者,以本实施细则各项规定为依据上浮相应岗位津贴档次,直至相应级别最高档,超过相应级别最高档条件者,在本人所受聘职务所对应岗位津贴最高档的基础上,按其成果所对应的档次上浮相应的档差津贴;同时满足上浮标准达到或超过两项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上浮档次的岗位津贴,不累加。
特殊岗位,两院院士(不受聘期限制)、特聘教授其岗位津贴按学院引进人才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协议执行。其它上浮等级条件如下:
10级:受聘教授聘期内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
(1)国家级“三大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下同)二等奖以上及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排名前5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863”计划、“973”计划、“攀登”计划项目到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3)论文被SCI收录4篇以上,并科研经费到款20万元以上。
(4)学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后技术股等无形资产对学院的直接回报80万元以上(专利转让费学院所得部分,单纯横向技术转让项目学院所得管理费达此值也包括在内,下同)的项目负责人。
9级:受聘教授在聘期内取得下以下成果之一者
(1)前10名国家级“三大奖”三等奖1项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前3名)。
(2)论文被SCI、SSCI收录2篇以上,并省部级纵向课题二项以上项目主持人或科研经费到款15万元以上。
(3)累计横向科研到款80万元以上或纵向科研到款4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重点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重大国防计划、国家三委专项计划的项目到款经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5)主持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到款经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取得重大改革成绩并在全国起示范推广作用。
8级:受聘教授在聘期内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
(1)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前7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前3名)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有证书)。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人文社科基金(杰出青年、各种专项),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重大国防计划、国家三委专项计划的项目主持人。
(3)被SCI、S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EI收录2篇以上,并省部级纵向课题两项或科研到款10万元以上项目主持人。
(4)累计科研到款60万元以上或省部以上纵向科研到款3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5)学院重大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后技术股等无形资产对学校的直接回报3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6)主持编写教育部组织的统编日校本科教材一部(主编,第1名)。
(7)被SCI、S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
7级:受聘教授、副教授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
(1)、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前5名)。
(2)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负责人并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或累计科研到款4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3)被EI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一级学报(以我院获奖目录为准,下同)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并省部级纵向课题1项或科研经费到款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4)学院重大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后技术股等无形资产对学校的直接回报2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5)主持编写省部级统编日校本科及以上教材一部(主编,第1名)。
6级:受聘教授职务完成上岗工作定额,或副教授在聘期内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
(1)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负责人,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或累计横向科研到款3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2)被E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家一级学报发表论文2篇以上,并且省部级纵向课题1项或科研经费到款5万元以上项目负责人。
(3)公开出版的20万字以上专著、教材一部(第1名)并累计到款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4)学院重大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后技术股等无形资产对学校的直接回报5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5)EI收录论文2篇以上。
(6)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前3名)。
5级:受聘副教授职务完成上岗工作定额,或讲师在聘期内完成下列成果之一者
(1)获得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的负责人。
(2)在国家一级学报发表论文2篇以上。
(3)科研项目累计到款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4)获市级以上课程观摩比赛二等奖以上或院级讲课比赛一等奖。
(5)公开出版有20万字以上论著、教材(副主编,前3名),并且科研项目累计到款5万元以上项目负责人。
4级:未定职的博士毕业生完成上岗工作定额,或受聘讲师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
(1)获得厅局级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的负责人。
(2)科研到款累计5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3)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
(4)院级讲课比赛二等奖。
3级:受聘讲师职务完成上岗工作定额,享受3级岗位津贴
2级:符合下列条件完成上岗工作定额者,享受2级岗位津贴
(1) 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经考核合格被续聘者。
(2)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1级:受聘助教职务完成上岗工作定额,享受1级岗位津贴
四、说明
1.新参加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完成单位交给的助课及其它任务;完成任务后享受见习期岗位津贴,津贴分数为9分。
2.新补充青年教师定职后按相应档次标准享受岗位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原享受档次标准。
3.教学工作量系指经各系及教务处核定的工作量;教学科研各项奖励分别经院教务处、科研处核定,科研成果均应由科研处认定,科研到款不含大进大出。上浮条件中的论文均要求是第一作者。
4.未达上岗条件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工作情况扣发岗位津贴,如连续两个聘期均未达本人所具备的任职资格上岗条件要求,则不再聘任。
5.本方案实施后,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定中有关人才引进的月津贴待遇不再执行。
附件2:
党政管理及其他人员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岗位津贴设置原则
1.坚持以岗位和业绩确定津贴的原则,使岗位津贴同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及工作业绩相结合。
2.理顺和拉开技术岗位与非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关系与档次,注重实绩和贡献,重点向关键岗位和各类骨干人员倾斜。
3.各类人员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岗位津贴等级及标准
(一)党政管理干部
1.岗位津贴的构成
党政管理干部岗位津贴由职级津贴和职务津贴两部分构成,职级津贴根据工作人员的现级别确定,职务津贴则按工作人员实际所担负的领导职务来确定。岗位津贴等级和标准如下表1、表2所示。
表1 干部职务津贴标准
干部职务
津贴分数
院长
书记
副院长
副书记
正处长
副处长
正科长
副科长
29
十级
25
九级
23
八级
15
七级
13
六级
10
五级
8
四级
6
三级
4
二级
二级
2
一级
注:由组织部任命的不设科的科级秘书按科长对待。
表2 干部职级津贴标准
行政
级别
正院级
副院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津贴
分数
36
32
21
16
12
10
2.各职务岗位津贴的计发及上浮要求
(1)领导职务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按党政职务津贴标准(表1)与按干部职级津贴标准(表二)两者之和计发。
(2)非领导职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按干部职级津贴标准(表2)计发。工作业绩突出者,由各单位在下拨的津贴总额内予以奖励。
(3)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同一职务划分两个岗位津贴档次。按照受聘职务上岗后,即享受该职务起始档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经学院认定,从一下年度起,职务津贴等级上浮一档(即增加2分)。非领导职务管理干部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经学院认定后,在原职级津贴对应的分数上加计2分。
(二)其它人员
1.范围
主要包含党政管理岗位上无行政级别的科员、办事员以及会计、统计、实验辅助、幼教、图书资料、医疗卫生及金工实习等受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岗位津贴标准
其他人员和工人岗位津贴如下表3所示,聘期内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在其相应的津贴分数中加计2分。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由各单位在下拨的津贴总额内予以奖励。
表3 其他人员岗位津贴表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 未定职称 工人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 正高 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 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及以下 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津贴分数 29 22 12 10 8 19 12 9 8 12 10 8 7
三、岗位津贴核发办法
1.岗位津贴在定岗、定编和聘任的基础上实施。
2.对在党政管理岗位上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者,按就高原则办理。
3.各单位人员津贴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切块下达,各单位按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承担任务和工作业绩自主分配。具体切块额度如下:
各单位岗位津贴切块数(元)=A×该单位总津贴分数(A的含义同前)。
该单位总津贴分数=∑(每一职务受聘人数)×(每一职务所对应的津贴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