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职工聘用管理办法

时间:2007-03-24 浏览:次 发布人:admin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文件规定,结合《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办法》(华水人〔2002〕1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继续深化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各项激励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行科学规范的人才管理模式,着力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学院的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特制订本文作为《办法》的配套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1.学院事业编制内的职工(含全民合同制职工)。
2.学院人事部门认为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岗位聘用的管理权限
1.申报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的聘任由院党委组织部牵头,组成岗位聘任小组代学院进行聘用并按管理岗位要求签订协议。
2.其他人员的聘任,教学系、部由系主任为组长,组成岗位聘任领导小组代学院进行组织聘任。机关及教辅单位由所在单位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为组长,组成岗位聘任领导小组代学院进行组织聘用。申报教学岗位的机关管理人员应到本人所从事学科的系部去申报,并由该系部岗位聘任领导小组聘用。
3.各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所聘人员须签订合同一式三份,与考核结果一起作为兑现院内津贴的依据。
4.合同书内聘用方(各系、部、处)领导签字并加盖行政印章外,另需统一加盖人事处印章后才能生效。
第四条 受聘人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受聘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完成学院规定及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续聘人员前一聘期的考核结果应在基本称职以上。
第五条 聘用的一般程序
1.各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在学院核定的各类人员编制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聘用岗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岗位职责等。
2.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用部门提出应聘申请。(《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学科研岗位申报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管理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岗位申报表》,处级、科级干部按组织部组织竞聘后的岗位进行申报)。
3.聘用方通过相关部门核实应聘者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满足相应条件和资格者方可聘用。
4.聘用双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双向选择。
5.各聘用部门根据聘用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拟聘人选并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拟聘人员的意见。
6.按照聘用权限,聘用方负责人(各系、部、处领导)代表学院与应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聘用双方、人事处各保留一份。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领导的变更而终止。
第六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
1.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聘任实施具体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
2.聘期一般不超过本人的退休日期,如需延聘,则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3.聘期可以缩短,由双方协商确定。
4.新调入人员或新接受的应届毕业生的聘任合同终止日期与其他职工相同。聘期不足一年时,经所在单位讨论审定后可以直接续签。
第七条 按规定参加应聘而未被聘用方聘用,视为落聘人员。在职职工不愿与学院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属拒聘人员。解聘、辞聘、不聘、拒聘人员由原管理单位上交学院人才交流中心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受聘者应接受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合年终全员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聘期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与年度考核同步组织实施。聘期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方可暂缓聘用:
1.因公受伤或患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经学院批准的进修、培训人员,时间超过一学年。
3.其它特殊情况。
以上人员均归原单位管理,在缓聘期间不享受院内津贴。享受院内津贴在职学习、进修人员必须完成同层次教师(管理或教辅人员)相应的年度工作任务和聘期工作任务。
第十条 对于有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限制的岗位,不满足条件和资格者不得申报,聘用单位也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中无理取闹、诬告他人者,或聘用方有营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主题词:行政 人事 印发 聘用 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3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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