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公示

时间:2013-08-09 浏览:次 发布人:admin

“吃空饷”,是指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列情况视为“吃空饷”: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含津贴补贴、补助,下同)待遇、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二)工作人员考上全日制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三)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的。
(四)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五)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办的。
(六)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七)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八)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九)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津补贴的。
(十)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十一)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十二)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请广大干部职工予以监督。如发现有“吃空饷”问题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请及时向本级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公示时间: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
举报电话:0371—66361233
0371—65790233
电子邮箱:HNSYHB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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