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纪委文件
华水纪〔2007〕2号
关于转发《叶青纯同志在全省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2007
年6
月14
日
,全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召开,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叶青纯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现将叶青纯同志的讲话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
年6月
21日
叶青纯同志在全省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6月14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央纪委
6
月
8日 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对我省贯彻实施这个《规定》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中央纪委出台这个《规定》,有着深刻的背景。去年吴官正同志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上指出,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违法违纪者权钱交易的手法不断翻新,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部分受贿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他指示有关部门对这些新的作案方式及权钱交易等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今年1月26日,何勇同志在主持召开“查办案件工作协调会”明确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纪委共同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当前反腐败工作中紧迫而又突出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5月上旬,高法、高检起草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上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进行了审议,对涉及权钱交易的有关问题作了界定,明确提出要按照受贿犯罪论处。目前,这个意见稿正在按照国家立法程序送审。官正、何勇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指示要先在党内明确处理这些问题的政策界限。中央纪委经过认真研究,于
5
月 2
9日 发布了这个《规定》。
6
月
8日 ,中央纪委又专门召开会议,何勇、夏赞忠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贯彻实施这个《规定》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进一步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解决新出现的腐败问题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中央纪委这一重大部署,省纪委高度重视,抓紧向省委作了汇报,并研究下发了《河南省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干规定)的通知》。昨天上午,省委书记徐光春同志在全省“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总结大会上,明确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让这个《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党员干部高度重视并切实执行。”刚才,流章和新安同志分别传达了中央纪委出台的《规定》和我省贯彻落实这个《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切实抓好贯彻实施。为此,我强调以下六点:
第一,要统一认识。中央纪委出台这个《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在新的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与时俱进。这个《规定》内容重要、要求明确、针对性很强,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贯彻实施《规定》,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对这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且往往数额较多,危害很大、影响很坏。以前,由于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应的处罚。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这个《规定》的出台,既很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问题,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这更有利于从法治的高度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行为。其次,贯彻实施《规定》,将有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增强各种监督的整体效果。其三,贯彻实施《规定》,也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这个《规定》与高法、高检即将出台的司法意见在政策界限上是一致的。“两高”的司法意见正式发布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纪委先行制定颁布《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明确提出“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目的是尽可能地教育、挽救一批存在一般违纪行为的同志,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规定》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这个《规定》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
第二,要广泛宣传。贯彻实施这个《规定》需要党内党外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5
月 2
9日 ,中央纪委《规定》发布后,中央各大新闻媒体迅速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规定》的工作。首先,要抓好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使从事案件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其它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实施《规定》奠定基础。其次,要抓好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共产党员。因此,各级党委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规定》,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其三,要抓好社会宣传。《规定》的贯彻执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斗争的信心和能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全面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就要强调和重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搞权钱交易,对搞权钱交易要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以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者。同时,重点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急需明确、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本着依纪依法、坚决稳妥、宽严相济的原则,确保惩处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在前八条中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这八种行为,都是在查处案件中常见的、定性较为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它们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二是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这样就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了党内法规的特色。《规定》中这些政策界限非常重要,我们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理解掌握,准确运用。三是明确了这些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即“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列出的八种违纪行为往往和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配偶子女违规从业、非法占有、包养情妇(夫)、赌博、离退休后违规从业等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实践中要视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总之,《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我们要深入学习,全面把握。
第四,要迅速自查自纠。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是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是中央纪委经过慎重研究后决定的,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理解、宣传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是对于本应开除党籍,但由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认为从宽后可以保留党籍的案件,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由于这条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把这个政策传达每个适用对象,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紧明确受理自查自纠的具体机构,公布自查自纠的受理电话,明确专人值班;要在自查自纠期限内有针对性地到有关单位进行动员,讲《规定》,讲政策,讲利害,深入指导,促使有问题的党员提高认识,打消顾虑,自查自纠。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今天离中央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还剩半个月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抓紧再抓紧,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延误。
第五,要坚决查处案件。对于审办违反《规定》案件问题,省纪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昨益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这里需要强调的,一是对上报的个人自查自纠情况,要逐件进行研究分析,对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要及时核查。核查可以采取请当事人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对涉及数额较大的可以派人核查,必要时也可以进入案件程序。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做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待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的现象。二是自查自纠规定期限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排查。重点是查处那些在期限内应纠不纠、应报不报、弄虚作假、拒不自查自纠,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排查的方法,可以采取鼓励群众举报,深入重点单位走访,排查现有案件线索,与公安等部门结合等方式。要争取尽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鼓舞人心。三是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查处这类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办案整体工作。要加大对继续违反八种禁止性行为的查处办度,并注意从违规发放、核销货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投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等案件中发现权钱交易行为,并及时严肃查处。四是在查案中注意调查研究,在研究中发现腐败新动向,据此制订制度,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批案件,发现一些腐败新问题,归纳一些腐败新特点,制订一些新制度,使惩处与预防腐败紧密结合。五是要不断提高执纪办案水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重要任务,是反腐倡廉的中心工作。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惩处,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预防,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办案力度丝毫不能减弱,还要进一步加大。要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首先要努力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和途径。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注意通过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挖掘违纪线索;要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注意分析各种群体性事件和安全责任事故,查找其中隐藏的腐败行为。同时要努力提高调查核实和突破案件的能力。要自觉将办案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要善于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六,要加强领导。各级纪检机关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摆上工作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负总责,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有关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责。要定期向党委(党组)汇报《规定》落实情况,争取党委(党组)的支持。要定期研究贯彻落实《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排查和解决贯彻落实中的困难,特别是对一些涉及重大政策性的问题,要慎重研究,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监督检查是保证《规定》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机关要协助党委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注重监督检查的实效,督促党员干部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力量深入到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了解情况、督促指导。今年下半年要集中一段时间,省市县三级联动,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督促检查活动。省委各巡视组要把督促《规定》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案件线索,督促《规定》落实。对不认真落实《规定》,特别是开展自查自纠力度不够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对应纠不纠、弄虚作假情况特别严重的,一经发现,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同志们,今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全党的共同责任,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当前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各级部门要总结上半年的工作,研究和安排好下半年的工作。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二次全会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起来,与巩固和扩大“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