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纪委文件
华水纪〔2009〕3号
关于学习贯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为了认真做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豫纪办发〔2009〕29号)精神,现将我校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在了解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个别地方和单位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按计划报数”,或者迫于横向对比和排序压力随意调整数据;一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有的对领导的授意、指使不抵制,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上述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还将削弱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处分规定》
校纪委把《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列入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干部教师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气氛,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学习《处分规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处分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与统计有关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处分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表率。
三、积极探索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校属单位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薄弱环节,加强依法统计、依法行政教育,着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校纪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纪委
20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