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学校民主监督渠道,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健全校内纪检监察队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监察员”是指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遵循本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特约监察员主要从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党政管理人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专家学者、先进工作者中优选聘请,选聘人数10名。
现任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不担任特约监察员。
第四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关心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所在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关心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善于联系群众,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学校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作为聘请人选。
第六条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荐 发布特约监察员选聘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报自荐表;
(二)组织推荐 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校工会等部门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三)结合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情况,研究确定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
第七条特约监察员每届任期两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特约监察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予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约监察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情形的。
第九条特约监察员的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学校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件、提出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对学校各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有关工作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条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特约监察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纪检机构组织的活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特约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将特约监察员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由第一纪检监察室负责特约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不定期召开特约监察员工作会议,了解监察员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部门工作状况以及党员干部等方面的各种意见与建议;
(三)有计划地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不定期走访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主动收集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取得所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三条特约监察员的履职保障:
(一)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要给予帮助和支持,方便监察员开展党风廉政监督工作;
(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应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三)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约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对阻挠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或对其进行诬陷、诽谤、打击报复的,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