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是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指导方针的重要步骤,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
(一)学院在确立科研项目的立项,科研及教学成果的评审、鉴定和奖励,新专业的设置,学科建设的投资,教师职称的申报、评定等项工作中,坚持随机抽取专家制度、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评审回避制度和集体审批制度,并充分发挥其咨询、考察、审查和监督的作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各评审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不得接受申报单位、个人的各种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和宴请。
(三)在各种评审项目的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和审批各个环节中,加强监督和制约,实行校内公示制度。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工作,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加强建设工程、物品采购和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
(一)学院的建设工程、物品采购和服务项目的立项、申报坚持方案评估论证和主管领导签字制度;项目的审批、投资和变更坚持业务部门签字,主管院领导签字或相应的会议集体决定制度。
学院确定的建设工程、物品采购和服务项目计划,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我院《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执行。严格保密各类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价款。
对建设工程项目:坚持单项招标制度;对物品采购项目:坚持分类招标制度;对服务项目:坚持单项招标制度或合并同类项招标制度;反对把单个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服务指南》和我院《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结果公开。坚持随机抽取专家制度;坚持对施工单位、服务单位和供货商的集体考察、集体优选和集体决定投标人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统一,确保采购的物品性价比优良,确保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合同的签订要体现业主的意志,体现公平、公正、效益、质量的原则,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严格由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监督等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物品采购和服务项目的集体验收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有关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 ,严格现有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对验收(合格)过的建设工程和采购物品,要及时办理财务手续并转入固定资产。对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要严格报批手续,按照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水政[2003]89号)第九、十章执行,同时建立物品报废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院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加大对建设工程、物品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投资预算、核算和决算的审计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循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对违规运作、暗箱操作、内外勾结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的管理
(一)积极推进学院财务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国家和学院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院内各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并纳入预算。加大对学院财务工作的统管力度,重点加强对有经济往来和收入项目部门的财务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以考察、调研等各种名目组织集体旅游,严禁以各种名目乱发加班费、劳务费、补贴和物品等,谁违规,谁负责,防止公共资金滥用,防止公共资金“体外循环”。
(二)严格规范学院事业经费和基建经费的安排使用、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学院每年教育事业经费年度预算,根据学院的运行发展需要,由财务处提出初步方案,报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最后由党委会审定。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对有关专项经费的分配、拨付和使用,应严格操作程序,加强效益追踪管理。对专业性较强的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和建设性贷款等重大投资行为,坚持组织专家论证;对相对稳定、数额较大的专项经费,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分年度制订项目计划,逐步实行项目备选制度。坚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定额研究”和“票据联签”制,即每年学院的预算计划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实施;院计划外的经费使用审批,按照我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华水财[2001]173号)执行。为了强化监督,各二级单位的预算计划,由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实施;所有支出票据需由经办人、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同时,按我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审计监督。每年财务的执行情况要向单位全体职工通报,做到职责明确、科学决策、民主理财。
(四)按照《会计法》健全和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同时,认真执行我院 《内部审计规定》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对建设工程、物品采购和服务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审计、经营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审计,继续实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学院财经纪律的宣传和监督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学院招生、收费及考试的管理
(一)继续加大对考试和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察力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由院领导及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的院招生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招生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坚持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做好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招生过程的社会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纪律的严肃性。
(二)坚持“公开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本科、硕士研究生和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试卷保密、考场纪律、评卷统分等环节加强管理,预防漏洞。对出现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及时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和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完善收费申报和收费公开制度,各种收费项目均报院计财处和上级机关审查、批准,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各项收取的费用。不准搞收费“双轨制”,严禁以各种名义进行乱收费。
五、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强化群众监督
(一)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强化监督,扩大民主。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公开议事规则,对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集体讨论决定,分工负责落实。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予以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质询和监督。
(二)认真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公开人事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逐步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严格按照院党委《关于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制度上保证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得以重用。在人事调配、工资管理、师资管理及引进人才等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上级和学院文件精神认真执行逐级汇报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干部人事管理。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对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收受贿赂、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利用职务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或者封官许愿的,按照《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决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六、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监督和制约
(一)牢固树立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散布不满情绪;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干部任免、职称评聘、工资调整和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妨碍影响考试、招生录取等工作;不准滥发钱物;不准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个人参加学院建设工程、物品采购的投标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指定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准把应尽的职责变成“有偿服务”,不得接受办事单位和个人的馈赠、礼品、红包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利益;经常教育并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艰苦奋斗、谨言慎行、廉洁自律,为师生做出表率。
(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监督和制约。健全并完善廉政承诺、廉政质询、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等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防范、警戒、保障性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考评体系,坚持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相结合,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七、明确源头治腐的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称”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坚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体系,把责任分解到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责任考核,建立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责任考核方法,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做到奖惩分明。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涉及责任追究的事项、危害程度和量纪标准法规化。制定切实可行的督察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基层党组织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院纪委、监察处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为基层党组织搭建源头治腐工作平台,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院内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律意识、约束意识和监督意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