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和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讨论、制定、修改和废止学校纪检监察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形势和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和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决定校纪委的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按规定权限,听取审议对二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调查)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对二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党纪政务处分;
(七)审议决定对二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八)讨论加强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一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校纪委综合室负责纪委全委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纪委全委会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涉及给予党组织问责或处理、党员或监察对象党纪政务处分、对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等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九条纪委全委会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不具备表决权。
第十条出席人员应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准时到会,积极参与会议讨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就会议议题表达口头意见,但对重大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一条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与纪委副书记商议后,由纪委书记确定。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二条拟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事项的相关文件材料,会前由相关科室报校纪委综合室统一做好准备,根据需要通知与会人员并分发传阅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纪委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应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讨论之前,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需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出席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计为表决票。
第十五条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除经纪委全委会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的内容。对所有涉密的文件,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会议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材料,会后由校纪委综合室负责收回。
第十七条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人员时,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的,纪委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
第十九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认真参会,切实履行纪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纪委全委会由校纪委综合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全体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并报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全委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校纪委副书记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牵头办理,相关室(科)具体负责落实。校纪委综合室负责纪委全委会决议的督办,并将决议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纪委书记或纪委全委会。
第二十三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学校纪委全委会授权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