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加强反映学校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规范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条基本原则:以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重事实,讲证据;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处置内容: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问题线索办理两个方面工作。
信访举报受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依照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受理对学校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批评意见、建议以及有关人员的申诉等。
问题线索办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上级移交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登记、呈批、调查、处理、办结的程序,依纪依规及时组织办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信访举报受理
第四条作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传真、网上举报、来访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五条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质询。
(五)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六条凡属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统一处理;学校领导、其他部门接受的信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转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对收到的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以下简称“转办”)。
第七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按要求及时进行登记、编号。
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信,由专人及时拆阅登记。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
对来访人员接待,应有2人以上(含2人)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工作人员应对来访者姓名、单位、来访目的和主要诉求等做必要的接访记录。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来访人把所反映的问题讲清楚,并对来访者的陈述做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来访者签字确认,并告知处理原则和程序。
对接到的信访电话,工作人员应对来电者姓名、单位等基本情况做必要的记录后,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重要情况,并按规定向信访举报人做出解释或答复。涉及重要线索的须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信访举报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应由专人负责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处理;图片、视频等视听资料,由工作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处理,原件附后。
第三章问题线索处置
第八条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接收的信访举报中反映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规党纪、四风问题及学校教职工、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问题线索;
(四)从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学校各单位(部门)上报的问题线索;
(六)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九条问题线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办理:
(一)上级纪委交办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研究,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领导审批;
(二)校内接受的信访举报,属于问题线索的,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领导审批;
(三)反映处级单位、处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经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签署意见,按照批示意见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以下简称“直办”);
(四)反映处级以下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经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批示,按照批示意见原则上交由其所属党组织或单位办理(以下简称交办),必要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也可直办。
第十条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具体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承办人员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调查人员应2人以上(含2人)。直接办理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指派;校内转办的,由承办单位指派。
(一)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信访举报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结合使用。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报校纪委书记批示。谈话函询对象为处级单位负责人的应向校党委书记报告。承办单位按照承办意见办理,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二)初步核实,是指反映的问题具体明确、群众反映集中、可查性强且可能构成违规违纪的,应进行初步核实。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处级单位负责人的,应当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应当报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三)暂存待查,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其他需要暂存的情形。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作暂存处理。
确定为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时时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四)予以了结。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作了结处理。
经研究确定为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登记并予以消号。
第四章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复制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对直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结案归档意见、领导批示。
对交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交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对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底稿及转办结果情况。
第五章保密与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遵守以下保密原则:
(一)接受当面举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有2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