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依法治校能力,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教师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文化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候选人的确定、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监督等。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5、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6、其它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药品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2、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3、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议事程序
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学校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精神。
1、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2、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专项报告。
3、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四、监督检查
1、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2、“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4、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