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五)坚持优先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先考虑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新兴战略前沿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发挥学校整体办学优势的需要。
(六)坚持支撑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必须有师资队伍、基本教学条件作强力支撑。
第七条学校每年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各学院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已开设的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八条设置与调整专业(含目录外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学位授予执行国家规定。学位授予涉及多学科的,按照学校学科整体布局确定。
第九条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量。目录外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专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集体决定;
(二)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科学规范的专业培养方案,有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三)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基础实验室、稳定实习基地、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和基本的图书资料,有持续发展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置与调整专业:
(一)现有专业建设不力,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专业评估与认证未通过的;
(二)增设与调整专业社会需求量偏低的;
(三)未达到第九条增设与设置专业基本条件的。
第十一条增设与调整专业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
(一)学院需提交申请表及以下申报材料(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1.增设与调整专业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含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具备的基本条件(涉及实验室的,注明已建实验室和须新建实验室基本概况)、招生就业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增设目录外专业、国控专业、特设专业的,须有不少于3位校外专家的论证意见;
3.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拟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评议。
(三)校长办公会对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审议或审批。
(四)学校教务处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教学单位对新增专业应制订4年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新增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学校对该专业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将责令停止招生。新增专业建设检查评估执行学校《新增专业评估办法》。
第三章专业建设
第十四条各学院应当加强专业建设。专业建设实施“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建设模式。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重在内涵,重在质量,重在创新,重在特色。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模式与质量等。
第十六条各学院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负总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实施专业评估和认证;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学校教务处做好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院长确定。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评估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建设成效差、毕业生就业率连续2年偏低的专业(专业方向)将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专业方向)。
第十九条学校设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新增专业建设、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对专业进行综合改革。
第二十条校级特色专业原则上每2年评审1次,建设周期为4年。校级重点专业以申报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确认时间来认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专业课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超过40%,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超过50%,工科类专业课教师具有工程实践锻炼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
(二)专业课教师教学研究成果丰富,科学研究能力强,近5年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和纵向科研项目人数占本专业教师总数30%以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人均1篇,主编(编著)本专业教材至少1部;
(三)学科专业建设体制完善,具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支撑,具备完好的实验教学条件,至少有3个稳定的校外实质性实习基地;
(四)人才培养有创新,专业办学特色突出,办学效益显著,教学效果突出,学生基础知识扎实,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强,本科生毕业生3届以上,就业率连续3年超过85%,毕业率和学位获得比例连续3年超过95%,近3年参加校外科技竞赛获奖学生比例超过25%;
(五)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文件资料完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优,近2年专业课教师没有发生教学事故。
申报校级重点专业的专业,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应当是计划1年内参加行业专业评估(复评)或专业认证的专业。
学校鼓励和支持开设专业参加行业专业评估或者专业认证。
第二十二条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和校级重点专业,按照教学单位申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校级特色专业的建设目标是对照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优秀。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校级重点专业的建设目标是通过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复评)和专业认证通过。
第二十四条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资格,专业所属单位4年内不得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全校通报批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检查验收不合格:
(一)新增专业对照专业建设指标评估体系,综合评价不合格;
(二)校级特色专业:对照专业建设指标评估体系,综合评价良好以下;
(三)校级重点专业:行业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待通过”或“不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实施政策倾斜。
(一)学校推荐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在校级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中择优遴选。
(二)专业实验设备购置优先、青年骨干教师推荐优先、教改课题立项优先、教师课程培训进修优先、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优先。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专业建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经费资助:
(一)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理工类2万元/专业,非理工类1万元/专业。
(二)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理工类3万元/专业,非理工类2万元/专业。
(三)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首次专业评估与认证:理工类15万元/专业,非理工类10万元/专业;专业复评:理工类10万元/专业,非理工类8万元/专业。
第二十八条专业建设经费分两批拨付,启动经费70%;中期检查后,视情况拨付第2批建设经费。
第二十九条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1.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调研、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基本文档建设等。新增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笔记本电脑、摄影(相)机、空调、办公家具等设备。
2.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教学模式创新、教学基本条件建设、教材与课程建设、教学基本软件购置等。
3.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评估和认证、实践基地建设等。
第三十条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超支。
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学院负责人审批。经费超过1万元的,由学校教务处审批;单笔经费超过1万元的,由学校教务处会签、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结果 |
专业建设 |
*1.1专业定位 |
培养目标、定位、规划 |
0.4 |
|
*1.2培养方案 |
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
0.4 |
|
*1.3学科专业 |
国家、省、校特色专业及专业综合改革 |
0.2 |
|
师资队伍 |
*2.1师资结构 |
专任教师整体结构状态与发展趋势 |
0.4 |
|
专任教师中博士学位比例 |
0.3 |
|
实验教学师资队伍 |
0.3 |
|
2.2主讲教师 |
专任教师学术荣誉与校外学术兼职 |
0.2 |
|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 |
0.7 |
|
专任教师获得教学奖励 |
0.1 |
|
教学基 本设施 |
3.1教学基本设施 |
实验室、实习基地状况 |
0.6 |
|
图书资料 |
0.4 |
|
教学建设 与改革 |
*4.1教育教学研究 |
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立项 |
0.7 |
|
主持课题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
0.1 |
|
一作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
0.2 |
|
*4.2课程与教材 |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 |
0.3 |
|
教材选用与建设 |
0.2 |
|
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与改革 |
0.3 |
|
双语课程、视频课程与精品课程 |
0.2 |
|
*4.3实践教学 |
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
0.4 |
|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
0.3 |
|
实验室开放 |
0.3 |
|
教学效果 |
*5.1人才培养质量 |
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实际水平 |
0.3 |
|
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
0.4 |
|
毕业率与学位获得比例 |
0.3 |
|
*5.2毕业设计(论文) |
选题性质、难度、份量、综合训练情况 |
0.5 |
|
论文或设计质量(校外评价) |
0.5 |
|
5.3社会声誉 |
就业 |
0.6 |
|
社会评估 |
0.4 |
|
专业特色 |
|
注: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2项,重要项目9项(带*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