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23]26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规范各级人员听课活动,形成各部门协同联动的良好育人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课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本科教育教学运行状态,客观评价教师教学质量与学生学习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条听课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
(二)教学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和学业导师;
(三)校、院教学督导人员;
(四)其他参加学习性听课人员。
第四条听课范围为全日制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包括课堂讲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拓展教育环节。
第五条听课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堂听课、个体听课与集中听课、观摩示范与集中会诊等方式进行。
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服务部门处级干部应当有针对性地定期听课,一般在开学第一周深入教学一线听课。
教务处、教学单位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院两级督导成员、辅导员和学业导师随机听课,或者组成听课小组集体听课。
学习性听课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个人教学需要,采取个人单独随堂听课,或者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听课小组集体听课。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观摩课、示范课、帮扶课等形式听课活动,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七条校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听课由教务处负责,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成员、教学管理人员、学业导师及青年教师学习性听课由所属教学单位负责,辅导员听课由学生处负责。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实行督管式听课,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教学状态、学生学习状态、教学运行状态、教学管理服务情况等。
(二)校、院教学督导成员实行评价式听课,主要内容包括授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课堂学习质量、教学模式创新、课堂纪律等。
(三)教学管理人员、学业导师和辅导员听课实行管理式听课,主要掌握任课教师的教学状态及所负责班级学生的学业状态、出勤状况、班风学风、学习效果、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反馈等。
(四)学习性人员实行教学技能提高式听课,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授课教师的教学艺术,领悟授课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
第八条领导干部听课应当填写《听课情况记录表》,并在听课后1周内分别报送所在部门,管理部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听课次数要求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且至少听1次思政类课。
(二)管理服务部门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次,各教学单位、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处级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及学业导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三)辅导员每周随所管理班级听课,每门课程至少听课1次。
(四)教师每学期应进行交叉听课,参加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教学观摩。
(五)校、院教学督导成员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听课,并在课后及时对任课教师点评反馈。
第十条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当日反馈至教务处和教师本人,教务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听课反馈问题进行分析并推动解决。
第十一条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听课情况纳入各类考核考评指标。
教务处定期公布各单位执行听课考核情况,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模式。对当年度听课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听课管理办法》(华水政〔2013〕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