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教学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培养、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环节。本办法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各类实习实训等环节。军事训练、社会实践(调查)、素质拓展、创新创业训练和毕业设计(论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践教学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实践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施“校、院、教研室(系)”三级管理模式。学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制定全校实践教学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安排;各教学单位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教研室(系)负责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包括选派实践指导教师、科学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方案、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等工作。
第四条实践教学环节应当结合专业实际编制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和指导书,并以此为依据组织教学。
实践教学大纲由教学单位组织制订,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践教学计划和指导书由实践指导教师制订,经教研室(系)主任审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依照组织教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变更实践教学大纲。确需变更调整的,由所属教研室(系)提出、学院院长(主任)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审批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当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占比。
第六条实践教学的考核模式由所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环节性质确定,学校鼓励创新实践教学考核模式。
第七条学生应当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无故缺考、考核违纪作弊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重新参加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办理缓考手续。确需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当在规定学制内办理相关手续后补做实践教学环节。
第八条实践教学成绩记载实行五级记分制,成绩评定由实践过程、实践效果、实践报告等部分组成。各要素比例由教研室(系)确定。
第九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内容为依托,参加校外科技竞赛并获得奖励,可申请用竞赛成绩认定相应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其中,最高奖(验收优秀)认定为优秀、次高奖(验收良好)认定为良好、第三等级(验收合格)认定为中等,集体项目前4名为有效成绩。
第十条实践教学成绩评定原始材料由所属教研室(系)保存,保存期限至学生弹性学制毕业,优秀实践成果长期保存。参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评估的专业,按照认证与评估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不及格:
(一)未能按规定完成实践教学基本任务的;
(二)实践教学活动中请假超过计划学时2/3,或者缺课超过计划学时1/3的;
(三)实践教学报告结论有明显错误的;
(四)实践教学活动中抄袭或伪造结果数据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教学单位全校通报批评:
(一)挪用实践教学经费的;
(二)实践教学管理混乱,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安全事故,致使教师或学生受到伤害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实践教学大纲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全校通报批评:
(一)学生出现大面积抄袭或伪造实践数据,发现后未制止的;
(二)未经学校学院同意,擅自变更实践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实践教学纪律的。
第三章课程实验
第十四条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基本技能训练,深化理论知识理解,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增强学生创新意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十五条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验教学在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实验教学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与特点;
(四)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规定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五)实验教学考核模式与成绩评定主要参考要素;
(六)实验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开出实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实验学时,不得降低实验要求;
(二)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课程实验的教学工作,编制实验授课计划,做好实验记录和实验总结;
(三)按照学校《教材建设管理办法》选用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学校鼓励教师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四)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综合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实验报告等表现评定实验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严格遵守实验教学纪律和实验设备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安排,保证安全。
学生因故请假未做实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做,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完成实验的,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考核。
学生因违章操作或违反纪律造成损坏仪器设备的,或者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将实验器材或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课程设计
第十八条课程设计的教学要求是: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与方法、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获取和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九条承担课程设计任务的教研室(系)应当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设计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制定课程设计方案。
教研室(系)主任负责审定课程设计题目和指导书;承担课程设计教学任务的教师负责课程设计的组织实施、考核、成绩评定与总结工作。
第二十条课程设计的选题应当有利于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综合运用,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应适当,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课程设计大纲要求,制定课程设计进度计划,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因材施教,组织学生讨论,注重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意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
(三)培养和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须保证每天不少于2个小时的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课程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并做好过程指导记录;
(五)严格要求学生,使其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认真审核学生课程设计的全部内容,仔细评阅,评定成绩,做好总结;
(六)按时提交文档资料(课程设计计划、总结报告、学生课程设计原件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明确课程设计目的,认真领会课程设计题目,按照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学会运用相应规范规程,掌握设计的基本方法;
(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严禁抄袭、伪造数据,严格接受教师的指导,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按时完成课程设计工作任务。
第五章实习实训
第二十三条实习实训是学生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巩固和运用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践环节。各教学单位应当对所属专业的实习内容及要求统一安排,拟定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书。
第二十四条实习计划应当包括实习性质、实习地点、日程安排、各阶段的实习内容及要求、考核办法、实习纪律、经费预算等。实习计划经教研室(系)主任初审、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当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实行“就近就地、保证质量”的原则,充分发挥实习实训基地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应当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全程管理、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
各教学单位应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因实习需要,可以安排专门的实习管理人员参加实习管理工作,负责实习期间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在实习前应当做好学生动员教育工作,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习计划,严格实习纪律,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七条指导教师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实习要求组织学生学习现场实际知识和操作技能,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指导学生阅读有关规程规范、图纸资料及做好实习笔记、撰写实习报告等,保证实习任务圆满完成;
(三)实习结束后结清账目,办好图纸、资料、证件及其它物资的交还手续,向学院全面汇报实习工作,并在1周内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撰写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明确实习目的和意义,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虚心、主动向现场技术人员请教,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实习笔记,按各阶段实习内容做好实习小结,实习结束时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
(三)遵守实习纪律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密规定,服从指导教师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尊重教师,尊重工程技术人员,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学校声誉;
(四)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提前离队,情况特殊确需提前离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经实习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离队,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实习纪律不服从管理者,应立即中止其实习,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能反映学生对现场实际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实习期间不得安排与实习内容和要求无关的参观活动。确需安排的,应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实习前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列入实习计划。
第六章实践教学经费
第三十二条实践教学经费包括教学实习经费、教学实验低值易耗经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专项经费和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专项经费。
(一)学院根据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规定,负责编制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方案,每年11月前将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提交学校教务处审核汇总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批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
(二)学院教学院长(主任)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按照“统一计划、统筹分配、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审核经费的具体使用。凡发现挪用实践教学经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票据,由经办人、参加实践学生代表签字、教研室(系)主任初审、学院教学院长(主任)审核、财务院长(主任)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单笔经费超过5万元的,由教务处会签。
第三十三条实习经费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的专项经费,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将实习经费划拨到各学院,其中,工程训练经费划拨到工程训练中心,测量实习经费划拨到测绘与地理信息学院。
实习经费列支内容与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外实习期间的差旅费,包括指导教师和参加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实习指导教师食宿补助,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报账。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和学生出行工具和住宿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执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个人承担超标部分费用。
分散实习按指导教师和学生实际发生交通费发票实报实销,由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统一办理,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实习预算标准。
(二)校外实习单位管理费。
实习单位收取管理费用按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的标准支付,凭实习单位开具的税务票据,办理报账手续。
(三)校外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讲课课时费。
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为学生授课的,应当提前在实习计划中说明。外聘人员讲课课时每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时。授课酬金:高级职称人员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人员每学时不超过400元,中级职称人员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人员每学时不超过200元。报账手续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
(四)实习资料印制费、实习实验材料与耗材购置费、学生实习实验使用的小型软件与小型实验设备购置费等。
第三十四条教学实验低值易耗经费主要用于本科实验教学中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实验资料印制等。
第三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制作印制、毕业答辩、办公耗材等。聘请校外专家参加本科毕业答辩的,校外专家的答辩费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校外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讲课费”标准进行申报。
第三十六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外审酬金按照每份200元的标准进行申报,费用从教学活动经费支出。
第三十七条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举办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和支持本单位学生参加校外竞赛,包括竞赛报名费、学生与指导教师参加竞赛差旅费、竞赛材料费、专家评审费及院内举办科技创新竞赛的奖励(学校有奖励的,学院不再重复奖励)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每年3月底对各学院上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益。因情况特殊造成实践教学经费不足需增加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华水政〔2017〕4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