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培育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校、院、教研室(系)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教务处负责项目立项评审、终期验收、成果宣传推广等工作;
(二)学院负责项目跟踪管理、实施保障、中期检查等工作;
(三)教研室(系)负责项目组织、初审、推荐、成果实践等工作。
第三条教改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为目的,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固本强基,提升内涵,特色发展,奋力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
第四条教改项目的立项范围主要包括办学思想、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考核模式创新、教师教学发展与学生学业发展、教学管理与服务、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五条校级教改项目设高层次培育项目(实施细则见附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四类。
(一)高层次培育项目是指,社会教育教学活动中重大问题,对提升学校社会声誉,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
(二)重点项目是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重大问题,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有重大影响和较高实践价值的研究项目;
(三)一般项目是指,教育教学活动中凝练、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的研究项目;
(四)青年项目是指,面向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设立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专项课题。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当设立院级教改项目,未设立教改项目的教学单位,不具备申报学校教改项目资格。
第七条学校教改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获准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经查实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追回资助经费,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立项建设的校级教改项目所在单位与教研室(系)应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省级教改项目从校级高层次培育项目和重点项目中择优遴选。校级重点项目从院级教改项目中择优遴选,院级教改项目从教研室(系)推荐的项目中择优遴选。青年项目由教研室(系)主任推荐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十条申报教改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行性。项目申报前期充分论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方法和措施得当,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与实践的各项基本条件;
(二)项目选题应当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尤其是教育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注重实践应用推广,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十一条申报涉及学生学业发展类的教改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班导师或者参与第二课堂教育活动经历;申报涉及专业建设类的教改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专业建设方面的工作经验;申报教学管理与服务类的教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教学管理与服务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全面负责教改项目的申请、人员组成、项目开展、研究与实践质量保证。
项目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在职在岗在籍的高级职称教师;
(二)对申报课题有前期研究基础和实践经验,本人从事工作与申报课题直接相关;
(三)近5年取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主持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或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获得教学成果奖励,发表或出版教育教学论文论著等)。
第十三条校级一般项目实行院长(主任)指导、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青年项目实行教研室(系)主任指导、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一)一般项目主持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任职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基础(取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在职在岗在籍的教师;
(二)青年项目主持人应当具有中级职称、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在职在岗在籍的青年教师。
第十四条主持人不得主持2个及以上的教改项目(含在研),项目参与人员参研校级教改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十五条教改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文件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周期一般2-4年,重点项目根据情况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依托立项的教改项目的成果应注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改项目资助”字样。不署名该字样的成果,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建设:
(一)主持人工作岗位与申报课题无关的;
(二)已列入国家、省、学校教改立项建设项目的;
(三)非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类的;
(四)不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
第十八条教改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名称、主持人、参与人员、主要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项目主持人书面报告,经所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研究工作的,教学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将调整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学校教务处。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教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制度。中期检查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重点项目由学校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由教学单位组织验收,学校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终期验收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持人和项目参与人员2年内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优秀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优秀:
1.以项目为依托、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项目组成员为第一完成人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被CSSCI收录或者《新华文摘》全文收录至少1篇;
2.以项目为依托取得的部分或全部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信或者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报道;
3.研究成果获得厅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类奖励。
(二)合格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验收合格:
1.项目通过河南省组织的教改项目鉴定验收;
2.以项目为依托、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项目组成员为第一完成人在教育教学类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者《新华文摘》全文摘录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国际教育类学术会议宣读研究成果;或者教育教学类CN期刊论文至少3篇,或者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育类学术会议宣读研究成果;
3.通过授权机构查新,查新结论为国内先进及以上。
(三)不合格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未经允许擅自调整研究计划的;
2.违反财务纪律的;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的。
第二十二条教改项目终期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表》;
(二)研究报告(不少于3000字),内容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与路径、研究成果、实践效果等;
(三)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教学单位组成教改项目终期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按要求进行答辩、陈述、接受质询。教学单位组织的终期验收接受学校业务指导和检查。
国家、河南省教改项目终期鉴定验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办理。校级教改项目可以自愿申请参加河南省组织的终期验收,验收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教改项目终期验收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终期验收通过的教改项目成果资料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归档。
第二十五条终期验收结论优秀的教改项目可以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支持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一)经批准立项的校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原则上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和0.5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校级重点项目需要深化研究的,由项目主持人申请,2名校外专家或校外实践单位出具意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审批;
(三)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河南省立项建设的教改项目,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给予配套经费资助,没有经费资助的,学校按一般项目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第二十七条教改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划拨、验收不合格收回”。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划拨申请人所属教学单位,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已划拨经费从教学单位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教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教改项目经费,或者收取管理费。经查属实的,给予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费(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所有权归属所在教学单位);
(二)复制费(资料、论文复印、打印等费用);
(三)会议费(主办、协办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产生的费用);
(四)差旅费(调研、参加学术会议、邀请专家讲学等产生的费用);
(五)版面费(宣传、发表教改成果费用);
(六)其他列支(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与实践的劳务费、邀请专家的咨询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25%)
第三十条教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自主支配、所属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审批的方式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华水政〔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培育高层次教学成果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一、培育高层次教学成果项目(以下简称“成果项目”)每年设立1-2项,每项资助15-30万元。资助项目获奖的,按照学校相关奖励规定另行奖励。
二、项目申请资格应当是在职在岗、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二)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限第1名);
(四)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限前3名);
(五)校级及以上教改课题主持人(校级限重点项目负责人)。
三、学校发布成果项目指南,教学单位组织申报,非教学单位的人员归口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申报。项目申报须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
四、学校每年受理一次成果项目的申请,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项目可以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否则视为项目验收不合格。
五、项目负责人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60%。项目申请人及成员不得同时参与2个以上项目的申请。
六、学校邀请有关专家组成成果项目评审小组,项目负责人须参加项目评审答辩,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七、受资助者应当以成果项目为依托至少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或者河南省教学成果特等奖;
(二)《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在《中国高等教育》、《北京大学教育评论》、《教育研究》权威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学校第一单位)。
(三)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报道。
八、项目成果须标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研究基金资助”字样。
九、学校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的审核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本单位获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审批等工作,并为成果项目的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十、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得替换。
项目主持人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中止项目研究,学校追回资助经费。
十一、项目实施期间,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项目主持人应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十二、受资助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者弄虚作假的,经教务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撤销资助,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