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审定各学院制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审核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学生转专业学籍异动处理。
第四条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各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开展申请审核和接收工作等。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二)诚实守信,遵守校规校纪,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修完本专业第一学期所有课程,课程考核合格;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类型招生形式录取;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三)入学未满一个学期;
(四)专升本各专业;
(五)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六)已经转过一次专业(含放弃资格)。
第七条合作办学类专业(含一般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专业,可以在同类别各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专业,可以在同类别各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学校于每学年的第2学期初集中办理转专业事宜,除第五条(四)情形外,其它学年和学期不予办理。转专业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院上报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应包含拟转入本学院或某专业的相关要求、接收转入学生具体的考核办法以及各专业拟接收名额等内容。
(二)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转出学院初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并上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复核。
(五)转入学院根据学院接收办法,审核确认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提交教务处。
(六)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将审批后的学生名单转送学生处。
(七)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和批准学生转专业学籍异动处理。学生按照学生处、教务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各学院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新转入学生进行指导和培养,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补修相关课程,补修与成绩认定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按照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可根据学生的意愿,分流到相关学院专业大类所对应的专业学习,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原《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华水政〔2017〕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