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教学管理服务规范

发布日期:2015-11-0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教学管理服务规范

华水政〔2014102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管理服务遵循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学生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执教,实行科学、民主、规范、高效管理服务,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推进工作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水平,推进有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

第三条教学管理服务的总体目标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学校、教师和学生协调和谐发展,努力构建领导重视教育教学、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经费优先教育教学、科研提升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教育教学、党建促进教育教学、教师倾情教育教学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教学管理服务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坚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师和学生的成长规律;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教师、服务学生的工作理念;

(四)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执教管理思想;

(五)坚持学校、教师和学生协调发展;

(六)坚持育人为本,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

第五条教学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培养计划与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学科专业、课程与教材、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校风学风考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队伍与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以及为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教学管理服务有下列基本任务:

(一)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研究教育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三)研究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

(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促进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形成。

第七条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教务管理系统、科研管理系统、学生管理系统、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保障系统等。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以培养优秀人才为中心,加强教学管理服务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协同联动,形成合力,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八条学校多渠道筹措教学经费,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超过上级部门规定的比例,并建立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保证用好教学经费,保证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条件,保证基础条件对教学工作的基本支撑。

第十条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管理服务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国情、省情、校情的教学管理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改进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着力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教师发展提供优质平台,为学生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办社会、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教学管理服务模式。学校侧重目标管理与服务、决策与调控。院(部)侧重过程管理与服务、组织与实施。学校教学管理服务部门以宏观管理指导、政策研究、信息服务为主,以督查、评价、考核为导向,实现人才培养核心目标,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二章组织系统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系统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战略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

(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教学管理服务及其他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

(三)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教学管理服务工作,重点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与宏观管理,听取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教学管理服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和指导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统一调动学校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实现教学目标。

(五)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学管理服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服务及其他教学工作,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听取、收集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工作报告和落实措施,供学校领导决策参考。

(六)学校健全教务处的科室结构和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机构,配备较强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七)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能职责、工作机制按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进行管理。

(八)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团,构建校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校院二级督导职能职责、工作机制按照学校《教学工作督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九)学校实施教学工作会议制度。教学工作会议是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教学会议制度包括每2年一次的教学工作例行会议,以及学校教务处组织召开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教学督导会议、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工作例会等。

第十三条院级教学管理系统包括下列内容:

(一)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处理日常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事务,开展教师教学状态、学生学业状态、教学基本建设等具体工作。

(二)院(部)设立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院级教学委员会是院(部)教学工作咨询、审议机构。院(部)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的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

(三)院(部)务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院(部)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院(部)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教学工作专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教职工教学工作总结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学研讨会议。

(四)教研(实验)室、系是教学单位按学科专业或者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其职能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学校《教研室(系)设置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校党委《关于加强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教学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学校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管理质量高、服务意识强,具有奉献精神、高度负责、稳定的教学管理服务干部队伍;有计划安排教学管理服务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服务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服务水平;主动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校之间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

第三章人才培养计划与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规格的基础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确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基本数据的基本依据。

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最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学校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下达编制分学年、分学期教学计划工作任务。各教学单位根据按照学校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工作任务,编制教学进程计划、教学计划年度(学期)运行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试方式等。

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包括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者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指南,是选用、编写教材和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培养计划中设置的所有教学环节均应有教学大纲。

编制教学大纲(包括实践环节)以学科或者专业为单位,组织相应的编写小组,在认真研究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由任课教师分工协作完成。

教学大纲应当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整体需要。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

编制教学大纲应当以学科或者专业为单位进行讨论审议,经院级教学委员会审议、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认真研究教学大纲,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第四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教学运行管理是按培养计划和教学计划实施的对教学过程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活动,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协同联动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目的是实现全校协同,上下联动,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教学运行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生科技文化素质教育和课外课堂活动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管理、学籍与成绩管理、教师评价与考核、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学校保证课堂教学正常运行,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影响课堂教学。学校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不断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

课堂教学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践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包括社会实践(调查)、课程设计、课程实验、实习实训、科技实践与创新创业、毕业设计(论文)等。实验教学可以单独设课,或者组成实验课群,也可以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

实践环节教学和毕业设计(论文)按照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和《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持多途径、多方式、多渠道开展大学生科技实践训练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文化素质活动,纳入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将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执行日常教学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反馈日常教学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任何调整均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籍管理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学业状态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并建立学籍档案。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理好学生的成绩系统和学籍系统,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学籍管理由学校学生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实施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评价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学生培养、教学研究与改革、科学研究等。

第二十六条教学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以及其它教学设施和场馆。学校科学合理规划教学资源建设,优先配置教学资源,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七条教学档案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教学档案一般包括培养计划与教学计划、各级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业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各教学单位应当坚持质量意识,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严格落实质量标准,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控。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包括校院二级教学督导,领导干部及同行听课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学生评考和督导人员巡考制度,网络监控体系等。

第五章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教学基本建设,保障教学运行的需要,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十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学校科学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体系,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推进学科专业内涵建设,做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形成国家、省、校三个层次的学科专业建设机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完善和深化平台+模块课程结构体系,按照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课程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教材建设,保证优质教材进课堂,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多出优秀教材。教材建设按照学校《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和高效、精简、实用的原则建设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建设校内公共基础性实验室(中心),做好实验室(中心)检查评估,保证实践质量。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良好合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组织开展学生学风建设,强化考风建设,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学风。

第三十六条学校继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好学校教师胜任力提升计划,着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勇于创新、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七条学校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基本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及奖惩等教学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三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从国情、省情、校情和教育规律出发,开展教学管理服务研究和教育研究。

第三十九条开展教学管理服务研究和教育研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二)做好长远和近期的规划;

(三)制定阶段实施计划;

(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

(五)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六)组织动员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研究,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

第四十条开展教学管理服务与教育研究应当紧密结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着重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侧重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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