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5-11-0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华水政〔201432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感,明确教师的任务和职责,提高教学运行效率,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现行教学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教师应强化学术学风,严守学术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精神,严肃治学态度,严格学术纪律,营造求真务实的氛围。

第四条教师应把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作为神圣职责,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关注关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着力培养基础知识深厚、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教师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模范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师德师风规范》,做到自尊自重,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坦诚宽容,坚持真理,依法执教,自觉学习,因材施教,倾情教学,开拓创新。

第六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任课教师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热爱教师职业,专业知识深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学校实施教师教学技能岗前培训制度。新引进教师和非教学单位调入的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技能岗前培训。博士和引进非教学单位高级职称人员的培训周期为半年,硕士和引进非教学单位中级职称人员的培训周期为1年,其他人员培训周期为2年。

前款中的教师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接受教学实践和教学过程严格训练,学校检查验收通过后,取得任课资格。

第九条学校实施教师在岗再培训制度,对连续2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实施教学技能在岗再培训。

再培训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为期半年的全程教学实践,学校跟踪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通过的,继续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条学校实施教师停课再培训制度,对在岗再培训未通过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踪检查的教师和3年内累计4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实施停课再培训。

停课再培训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程教学实践,学校跟踪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通过的,继续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非教学岗位或者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一)经过停课再培训,仍未通过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踪检查的;

(二)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差错或者教学事故,学生强烈不满的;

(三)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或者常识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工作的;

(四)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者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者不良言行,不能为人师表的;

(五)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

(六)其他不适宜承担教学任务的。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处呈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非教师系列人员要求任课的,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考核合格、参加学校教学技能岗前培训、通过学校检查验收,在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后具备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聘任校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课的,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外聘人员相应证明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四条聘任校外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一般不得主讲理论课程,可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高级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倡导教授、博士开设新生研讨课、科技创新实践课和专题讲座。高级职称教师未按规定完成本科生教学任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教师开设培养计划外的新课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该学科专业领域有系统的研究;

(二)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编写有详尽的讲授提纲;

(四)经教研室(系)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应当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系)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系)主任组织审查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院长审定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教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理论课程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二)岗前培训验收未通过者;

(三)未经过助课环节训练,或者助课效果不好,不具备本科教学能力者;

(四)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者取消主讲资格者;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主讲教师资格者。

第三章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教师教学活动主要包括备课(实验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指导)、辅导答疑、作业(实践报告)批改、命题阅卷、课程(实践)考核、监考、成绩评定与管理、教学(实践)工作总结、社会实践(调查)、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第十九条教师应当认真备课,做到下列要求:

(一)研究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认真钻研教材,理解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收集并吸收课程和课程涉及到的其他学科专业领域文献资料以及最新发展信息。

(二)掌握学生学习基础,根据学生知识结构和接受能力,科学设计教学模式和学生学习模式,确定教学目标。

(三)明确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确定章节教学重点和难点,提出保证重点、突破难点的方案或方法。

(四)根据学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和已开设课程,明确讲授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地位和作用,确保学习的先进性和系统性。

(五)选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拟定有利于提高学生自主思考、自主学习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开放性课题。

(六)做好课前各项教学准备,包括授课计划、各章节学时分配、讲稿或教案设计、教学资料收集、教具(课件)制作等。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当由教研室(系)组织所有授课教师集中讨论研究、集体备课。各教学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教师备课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教师课堂教学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书本知识与最新成果相结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以高度的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认真对待每一堂课,组织好课堂教学,遵循科学研究无禁区,课堂讲课有纪律的基本要求,做到教书育人。

(三)根据教学目标,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广度和深度,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

(四)在教学方法上,加强对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的培养和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学习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重视课堂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授课中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沟通,教学相长。

(六)严格执行学生课堂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关心关注学生的学业状态,并将学生学业状态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七)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应当熟练操作程序,课件做到图、文、声、像并茂,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完善和规范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讲授内容的可接受性,保证教学质量。

(八)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和谐,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有效掌控课堂教学时间,保持教学秩序良好,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当组织好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做到下列要求:

(一)结合课程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协调与课堂讲课的比例,并列入课程进程计划,习题课应当精讲多练、启发诱导,避免简单的解答习题

(二)课堂讨论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题,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实践性题目,体现教材的重点难点、本质内容及内在联系。

(三)提前拟定公布讨论题,周密设计讨论的内容、要求、步骤、如何引导以及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撰写好讨论发言提纲。

(四)参加讨论的全过程,善于抓住问题本质,准确引导学生围绕主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学术气氛。讨论课宜小班或者分组进行,使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

(五)讨论结束后认真做好总结,抓住讨论过程中关键性的本质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归纳和概括。对暂不能作结论的问题,应当留给学生做进一步的探讨。

(六)根据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平时成绩或者学期成绩的评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当认真辅导答疑,做到下列要求:

(一)辅导答疑学时一般不少于课程计划学时的1/4

(二)辅导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课间答疑、集体答疑、网络答疑等形式。

(三)辅导答疑耐心、细致、准确,遇到难以解答的问题,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解答,不得应付学生。

(四)安排有助课教师的,助课教师应当全程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在辅导答疑过程中注意收集学生学习的共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当通过课后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状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运算、推理等能力,做到下列要求:

(一)课后作业包括教材中规定的习题、教师围绕课程特点选编的创新实践性开放研究课题,以研究性课题为主。

(二)学生的作业原则上应当全批全改,某些课程只能部分批改时,应当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且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二分之一。

(三)有助课教师的,主讲教师应当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三分之一。助课教师批改作业,应当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四)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作为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的基本依据。

(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抄袭的同学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当认真指导学生开展学习实践环节,做到下列要求:

(一)服从教研室(系)的安排,主动承担三实教学任务。

(二)根据三实教学大纲要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科学合理制定三实计划、指导书,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落实三实场所,做好三实各项准备工作。

(三)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有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四)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风,严格三实考勤纪律,保证学生全部参与;

(五)培养学生理解三实基本要求,完成三实基本任务,指导学生正确撰写三实报告。

(六)校外实施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调查)的,带队教师对学生行程安排、生活管理、业务指导、安全教育、鉴定考核等负全面责任,并在活动中争取实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协作关系,保证实践质量。

第二十五条教师应当认真指导学生进行课程实验,做到下列要求:

(一)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创新性和综合性实验。

(二)在实验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检查和准备工作,做好实验预案,以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三)在实验过程重点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四)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注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开展探索性试验。对学生在仪器设备的作用、现象和数据的观测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的训练,对学生现场操作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疑难问题。

(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做好考试命题评卷、课程考核、考试纪律、监考、成绩评定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做到下列要求:

(一)尊重教学规律,研究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既有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教学实际。

(二)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单位和教研室(系)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教研室(系)每月至少应当保证一个单元的教学研究时间。

第四章教学活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工作纪律,做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制订具体授课计划,并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进度实施教学活动。

(二)服从教学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

(三)上课时仪容整洁自然,教态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四)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做好课前准备,严肃对待每一堂课。

(五)按时上、下课,不旷课、迟到,不提前下课,不随意占用学生自学和休息时间补课或者加课。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遵守考勤纪律,积极参加教学单位或教研室(系)的正常学习和教研活动,按教学计划完成任务。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遵守调停课纪律,不准未经批准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者私自更换教师代课。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当遵守课程考核工作纪律。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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