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文件
华水党〔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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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第六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12年11月26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者,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 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有较高的群众威信,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选举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按程序更换、撤换或补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退休或调出学校,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选举单位一般不再补选代表。
原选举单位对本部门代表更换、撤换或补选,其结果应及时报校工会,经批准后确认。
为精简选举程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同时具有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校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酝酿,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各代表团直接选举产生,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职权:
1、主持教代会期间的各种会议。
2、审议准备提交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案处理报告及各项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审查由大会选举的各种组织候选人名单。
4、处理大会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组织召集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提 案
第二十二条召开每届教代会时,征集的每项提案,原则上需要教代会代表一人提议二人附议方可立案。(附议人可打破单位、部门界限)。
1、各部门的提案由代表团收集,在预备会前交提案工作组,经审核作为正式提案,无二人附议或逾期提交者作为意见或建议处理,会后再转交有关部门。
2、校属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代表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对于一时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的提案,要做好解释工作。
3、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大会做提案工作报告,在报告中要分别说明提案办理情况,请大会审议。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在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学校二级单位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动员、组织教职工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总人数在60人以上(含60人)的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总人数不足6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七条二级教代会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
二、单位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单位重大改革事项,并经教代会代表审议通过。
三、本单位所有中层干部接受代表民主评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学院(系部)、总务后勤处、机关、教辅等各工会(单位)要实行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单位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条二级教代会在基层党委领导下由各工会负责筹备和督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费用由行政经费支出,其开支应讲究实效,厉行节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学校六届四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2008年10月18日实行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1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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