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是基层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本单位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
-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
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决策,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质量,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应积极贯彻学校
教代会的各项决议,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分配、奖惩原则、办法等。教代会通过后,由单位行政领导颁布施行;
3、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的要求,监督、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完成本单位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教育、动员广大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本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本单位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都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小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提名,由本单位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本单位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本单位的特点。其中:学院、教学系部应以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为主;非教学研究型或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单位,应保证生产、服务第一线的职工代表占多数。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30%。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向学校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各项议题落实情况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因依本条例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本单位离退休老领导、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大会不存在换届问题,只记载次数。遇有重要问题,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专题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召开大会,到会人数不应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表决须有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通常由本单位党、政、工、团领导和各代表组组长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不设专门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由各单位分工会委员会承担。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议题和需要通过、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方可提交大会。需要通过、决定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然后由行政领导颁布施行。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由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筹备小组,首先将开会的时间、会议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具体事项报校党委审批,并报校工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及学院(部、处)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各部门党政领导要树立牢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有关事项,应认真执行和办理。因情况变化和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决议和有关条款时,需先报告主席团,经主席团协商同意后,方可施行,并在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领导要树立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监督;要认真研究办法解决实际问题;确有困难、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正式实施。本条例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工会。
二OO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