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电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环节管理,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落实。根据我校教学管理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减授课学时,变更上课 时间、地点和教师,也不得以其他理由变相停课。
第三条调(停)课包括调课、停课、补课三种类型。
第二章 全校性调(停)课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调(停)课的, 由教务处根据学校通知,发布调(停)课通知。
第五条国家级、市级各类教育考试、比赛等需调(停)课 的,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周将时间、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告知教 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发布调(停)课通知。
第三章 非全校性调(停)课
第六条
调(停)课条件 (一)因公:教师经学校、部门、教学单位批准参加有关会 议、培训,或学校重大事务等不能上课,并能出具相关通知或证 明的。 (二)因病: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并能出具医院证明的。 (三)因私:教师因公、因病以外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按时 上课的。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需要调、停课的。
第七条
调课包括课程时间、教师、教室调整。 (一)时间调整。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经与学 生协商一致,将部分课时变更到其他上课时间。 (二)教师调整。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将部分 或全部课时变更为其他具备相应课程任教资格的教师授课。 (三)教室调整。因授课内容对教学场地的特殊要求等原因, 变更部分或全部课时的教室。
第八条
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且未确定变动后 上课时间的,办理停课。
第九条
课程办理停课后,任课教师须及时办理补课手续, 未办理者视为未进行补课。补课时间不得超过该课程原教学周结 束后两周。
第十条
办理流程 (一)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一天在教务系统提出调、停、补 课申请,经课程归属单位教学办审核,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对于 调(停)课理由不充分、证明材料缺失、信息填写不完整等情况,
不予受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各教学单位调(停)课材料进行检 查。 (二)任课教师遇有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无 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在上课前及时告知课程承担单 位,并报教务处备案,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调 (停)课手续。 (三)为保证开学初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第 1 周原则上 不办理调(停)课手续。确需调整的,教师书面陈述调整理由、 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教学单位应及时通 知到相关督导专家和授课班级。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每学期调(停)课学时数原则上不得超 过所授课程总学时数的 20%。
第四章 调(停)课考核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评优、评奖时,各学院(部、中心)应 将教师的调(停)课情况作为评审要素。
第十四条
课程归属单位年度调(停)课时比例,纳入其年 终考评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督导专家、学院二级督导老师及课程归属单 位应加强对调(停)课时的听课检查。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按照《华北水利电大学教学 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完成调(停)课手续而擅自调(停)课 者。
(二)遇有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未在上课前 及时通知课程归属单位教学办并报教务处备案的,或未按规定补 办调(停)课手续者。 (三)非全校性停课后在课程原教学周结束后两周内未补课 者,作擅自减少课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辅修教学的调(停) 课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 者,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华北水利电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 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 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调(停)课管理 办法》教务文〔2016〕18 号即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