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考风考纪是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保证公正、公平考试,规范考试管理,建立良好考风和学风,根据学校《考试制度暂行规定》(华水政[2003]173号)文件精神,管理与经济学院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监考老师
1. 监考老师应认真学习考试政策,熟悉监考程序和监考工作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2. 监考老师应在考试前25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考试试卷,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关机,试卷交接手续完备。
3. 监考老师进入考场后,仔细检查、整理考场、合理安排学生考试座次,并将座位安排书写于黑板明显位置。
4. 学生落座后,宣布考试纪律,明确考试要求,检查核对学生有效证件。对未带考试证件的学生,应告知其办理“参加考试”的程序。
5. 向学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后,拆封并清点试卷是否与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当次考试课程一致。发现问题,立即向考务办公室报告。
6. 监考过程中,监考老师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学生关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的问题,应热情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公布。
7. 凡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的,监考老师应当立即终止该生考试,收缴该生考卷及作弊证据,扣留作弊工具,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详细填写学生作弊事实(应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在考卷首页上注明“考试作弊”字样;凡发现首次考试违纪的,监考老师应口头提出警告,并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填写违纪事实(应有学生签字确认);对二次违纪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务办公室,记入考场记录单。
8.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出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报纸、谈笑、睡觉、打电话、发送短信等)。
9. 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的,必须事先向呈报单位教学院长请假,并由该单位落实安排替补人员。考试结束后,各单位将替补人员名单汇总报教务科。
10. 监考教师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教学事故:
(1)暗示、协助学生违规作弊。
(2)隐瞒、袒护考试违纪作弊学生。
(3)未及时到位,缺席监考超过15分钟(按正式考试时间计算)。
(4)对考场监控不力,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5)试卷交接不清,造成试卷丢失。
第二部分 学生
1. 考生须在考试前熟悉自己所在考场,并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按正式考试时间迟到不超过30分钟的,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可以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超过30分钟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凡因学生个人原因延误考试时间的,一律不予延长考试时间。
2.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在30分钟内却因急病无法继续考试的,须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送至学院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实同意后,可以离场。经同意离场的考生须在当次课程考试结束1天内持就诊证明到学院办理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缺考。
3. 学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考试证件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并把考试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检查。未带考试证件或人、证、名不符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考试证件丢失的,须在考试前按规定补办。
4. 学生只准携带笔、尺、橡皮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和开卷考试中教师允许使用的书籍资料参加考试。所有考试规定之外用品(例如书籍资料、草稿纸、通讯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带入考场的,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5.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认真、诚实地独立完成答卷,不得随意起立、走动、交头接耳、东张西望。
6. 考试中,考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物品。确需借用的,须举手示意,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开卷考试不准借用他人的书籍资料。按规定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考试不得使用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如文曲星、快译通等)。
7. 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字迹不清、试卷缺页、桌面或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等情况,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汇报。涉及考试内容的,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8. 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考试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监考教师、无理取闹、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9.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规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谈或翻阅他人试卷。收卷完毕,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试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0. 学生除按试卷进行解答外,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11. 除有特殊要求外,考生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答卷书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1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到学院办理申请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缺考。
13.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须在考场记录单中签字确认本人违纪或作弊事实。对于拒绝签字的,视为默认。
14. 考试作弊、缺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
第三部分 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过程中制造各种声响、动作,或者其行为影响他人正常考试;不服从监考老师劝告,并纠缠、谩骂、威胁监考教师。
3.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4.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未经监考教师许可,擅自调换座位。
6.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拖延交卷时间,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
8.考试结束后,无理取闹,干扰教师评卷。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3.冒名顶替、代人考试、胁迫他人为自己考试。
4.交卷过程中互对答案;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考生进入考场后,对座位周围(包括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未报告;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考试期间学生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考试违纪现象。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部分 其它
1.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查等。
2.学院实行“学生评考”和“考试巡视”制度。对于学生评考和考试巡视问题严重的考场,学院将通报批评该考场监考教师及考试班级。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由管理与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管理与经济学院教务文件0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