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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论坛(二十九)《社区矫正法》立法的应然选择

作者: 时间:2017-12-08

2017年12月7日,社会科学处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联合举办报告会,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利荣教授来我院做《<社区矫正法>立法的应然选择》的学术报告。报告会在龙子湖校区7212教室举行,由法学院院长饶明奇教授主持,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代表及2015级、2016级法学专业学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王利荣教授从矫正体制运行角度切入,主要阐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社区矫正运行现状与问题。社区矫正是一种自由刑执行的方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被法院判处管制的人、被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被裁定假释的人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进行刑罚执行。但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也出现了司法行政部门没有处罚权、在行刑转处过程中法律却没有跟进、现在社区矫正观念仍停留在对四类人进行行刑管控等问题。(二)《社区矫正法》草案及争点。2003年,司法行政部门接受这四类人的管理,这是社区矫正的开创年。201212月份社区矫正法向全国征求意见,但最后出台的草案只有36条,非常粗糙,不符合刑法的特点,因而受到众多法学家的质疑。(三)要打破社区矫正的“立法应缓论”。有学者认为当前立法思路混乱应该轻率立法。而王教授认为社区矫正部门应该通过立法来调整体制,打破自由刑执行的僵局。(四)优化自由刑执行体制与立法。学界许多人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和概念是确定立法主脉的关键所在,不同的社区矫正的体制不能适应自由刑的执行。王教授认为优化体制应该靠立法控制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而不能一味简化为惩罚。(五)回归刑法任务与立法。王教授认为应该就近地应用新的警戒型监狱的警力,由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犯罪者的犯罪事实,再由社区矫正部门来行驶决定处分的权力,司法工作人员要引导人们不要靠犯罪去生活,要尽量扩大社区矫正来替代监禁刑。


最后王利荣教授做了四点总结:1.社区矫正是自由刑执行的重要出口,决策者和执行者要更新观念。2.依赖一部立法来解决所有问题是幼稚的,立法要有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全局性。3.从事社区矫正活动绝对不会把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带到权利活动的中心,司法行政人员要真正树立正确观念。4.“言必信,行必果”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的问题要迅速反应,这是责任刑法的演绎。


报告会结束后,王教授与我院师生进行了交流互动。同学们向王教授提出了疑惑,王教授则对大家的疑问给出了认真的解答。本次学术交流会让大家受益匪浅,同学们纷纷表示从中学到了许多实用性的法律知识,对《社区矫正法》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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