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晚7点,在龙子湖校区第四报告厅,法学院邀请重庆大学法学院曾文革教授(博导)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气候变化治理国际法治的发展: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周海岭副院长主持,法学院院长王华杰教授致欢迎词,并向在场师生介绍了曾文革教授的基本情况。法学院党委书记张胜前、党委副书记刘丽霞和100多名师生到场聆听报告。
曾教授从气候变化的基本理论讲起,认真地梳理了国际气候治理的历史。曾教授认为,如果不对国际气候治理的历史进行细致的梳理,是无法准确地把握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的来龙去脉以及内在变化。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明确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997年在日本东京通过了《京都议定书》,首次为39个发达国家规定了2012年减前减排目标。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2007年确立了《巴黎路线图》谈判,自此气候谈判进入了协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阶段”。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有138位国家领导人、195个个国家代表团以及近2千个NGO团体参加。主要目标:(1)加强《公约》的执行工作和实现《公约》第二条的目标:(2)以平等和科学为基础,遵循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并立足于尊重人权和增进性别平等和被占领下的人民的权利。
《京都议定书》与《巴黎协定》相比在气候治理国际法治的理念渗透各有侧重。《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无疑是人类社会迎接全球新挑战的重要实践进展。代表着环境政策全球化倾向的一个高峰,预示着全球环境政策和立法趋同化的态势正日渐明朗,并界定了世纪全球努力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基本结构要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凸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义务上的公平性,力求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巴黎协定》下的碳减排义务则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在尽可能保证义务分配公平的前提下考虑到减排义务履行的效率。各国自主制定减排贡献计划的减排模式充分考虑到各国显示国情,兼顾到了各国的实际利益诉求。
曾教授给出了气候变化治理国际法治发展的中国应对。中国面对气候治理国际法治发展的对外立场包括:建立公平合理的减排标准,实现分配正义;强化义务履行的约束机制、促进义务主体的遵约行为。中国面对气候治理国际法治发展的国内对策包括:推进温室气体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完善国家自主减排预案(INDC);加强立法体系建设,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法律保障;加快完善碳税机制。
最后,曾教授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精彩互动,并鼓励华水学子关注国际法学新动向,在新时代以扎实的法学基本功为国家服务。
曾文革教授简介
曾文革,经济法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校纪检办副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学术带头人,研究方向及招生方向为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环境法学方向);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中国-非洲法律培训基地”顾问、中国法学会“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出版《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SM)研究》、《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律制度研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制保障研究》等著作;撰写《构建中日韩自贸区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分析》、《后金融危机背景下人民币国际化的制度分析》等论文;主持多项课题,其中包含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