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修招生

法学院法学辅修学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7-08

为了加强法学辅修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的日常管理,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培养的质量,根据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10〕1号)精神,以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院长是辅修学位管理的责任人,对辅修学位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学校有关辅修学位的各项政策。

2.负责组织实施辅修学位招生工作。

3. 与校领导、学校教务处等部门加强联系与协调,为辅修学位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4. 统筹使用辅修学位经费收入,为辅修学位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5. 确定逐级管理责任,批准实施管理责任制度。

6. 掌握辅修学位教学、日常管理总体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教学工作副院长对辅修学位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

1. 全面负责辅修学位教学管理工作。

2. 组织制定并实施辅修学位教学培养方案。

3. 组织制定并实施辅修学位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布置、安排辅修学位教学任务。

4. 组织制定辅修学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5. 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研室做好辅修学位各项教学准备工作,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辅修学位的教学质量。

6. 及时了解辅修学位教学情况,分析、解决辅修学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7. 督促检查课堂教学、命题与试卷评阅、毕业论文等各教学环节的落实,完善辅修学位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8. 组织实施毕业论文指导及毕业答辩工作,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辅修学位资格审查工作,保证辅修学位授予工作质量。

9. 配合院长、党委书记做好辅修学位招生工作。

10.完成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及学校教务处等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研室主任职责

1. 按照辅修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布置相应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2. 督促辅修学位任课教师认真备课,刻苦钻研,按时上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3. 落实好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命题与试卷评阅、课程考试等工作,完善辅修学位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4. 落实辅修学位毕业论文指导、毕业答辩的组织实施工作,将答辩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保存答辩过程相关材料。

5. 积极参与辅修学位招生宣传工作。

6.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招生、教学、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做好辅修学位招生的策划、组织、准备和实施工作,做好招生咨询、政策解答工作。

2. 协助教学副院长做好辅修学位培养方案的拟定、修改和上报工作。

3. 协助教学副院长制定辅修学位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做好教学总结;

4. 认真做好辅修学位课表的编排,并准确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

5. 按照学院要求,协助做好辅修学位的报名、退报、补报工作。

6. 按照学校规定,做好辅修学位课程的免修、重修以及成绩认定工作。

7. 做好学生成绩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保管学生的成绩档案。

8. 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学生班级,确定班级负责人,掌握学生学习动态,确保能及时联系到所有学生。

9. 协助教学副院长做好辅修学位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的组织实施工作,将答辩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保存答辩过程相关材料。

10. 协助做好辅修学位优秀毕业论文、优秀毕业论文小组、优秀指导教师的评定和上报工作。

11. 负责统计授课教师及管理人员补助费用,确保正确。

12. 教务处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任课教师职责

1. 学院教师必须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安排,积极参加辅修学位教学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学院及教研室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做到备课充分、态度严谨,按时到位,认真负责。

2. 加强与学生沟通,耐心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3. 考试试卷结构合理,设计科学,针对性、适应性强,符合辅修学位学生特点,评阅公平、公正。

4. 做好辅修学位学生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5.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奖惩制度

1.学院将辅修学位工作纳入年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2.对在辅修学位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有效依法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视情况扣发补助或学时课时酬金,情况严重的,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本办法由法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3.办法须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4. 本办法与《法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同步施行。

0二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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