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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师联系学生工作制度

作者: 时间:2016-03-01

法学院教师联系学生工作制度

为了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积极探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工作新模式,促进学生健康全面成长,结合法学院实际,特制定“教师联系学生工作制度”。

  1. 配备原则

  1. 学院领导班子全体参加,每人负责联系一个班级。

  2. 班子成员、学生、教学和科研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每人原则上要联系5名学生。

  3. 教师自愿报名参加,学院将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选派热心学生工作,有奉献精神的教师担任。每位教师联系学生数一般不超过5人,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

  4. 联系教师如遇工作变动调离工作岗位,学院将随时调整教师人选。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联系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心理等相关方面的指导,帮助学生全面成长。

    2、对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或有先天性疾病的学生、孤儿以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应给予特殊关注和帮扶,发现问题应及时和年级辅导员联系。

    3、对学业困难学生,要积极主动联系任课老师,协同任课老师对其进行重点指导,长期跟踪。要重点关注补考不及格、学业绩点低、毕业论文完成困难等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反馈学生工作办公室。

    4、对迷恋网络、人际交往困难、感情遇到挫折、性格内向等学生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经常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年级辅导员沟通。

    三、考核要求

    1、老师定期应与学生沟通,并形成谈话记录,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2、每月至少与辅导员沟通一次,将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如发现特殊情况,应随时与辅导员联络沟通。

    四、工作待遇

    1、指导教师联系学生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与评优、评先等挂钩,对于工作深入扎实、卓有成效者,学院将给予表彰。

    2、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主动义务联系班级和学生,无补助。

    3、参加联系的教师每人每年补助500元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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