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材建设工作,加强教材管理,促进教材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以服务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以创新教材建设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实施教材精品战略、做好重点规划、加强教材管理、完善教材评价选用制度为着力点,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和精品课程建设为依托,结合学校培养方案体系,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强化质量第一、内容创新的理念,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本科教材体系,坚持为培养高质量人才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坚持为促进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服务,坚持育人为本,坚持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坚持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为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教材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宏观指导,在教材规划、建设、选用、评估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综合素质优、业务能力强、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教材建设工作的教授组成。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教材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上级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修订学校有关教材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规划学校的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工作,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三)对学校自编教材、讲义进行审定。
(四)指导学校教材选用与评价工作。
(五)负责组织教材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
(六)组织校级优秀教材的评选,并负责向省、部级教育管理部门推荐评选优秀教材。
(七)审定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
(八)研究决定学校教材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教材建设实施重点战略,打造精品教材,加强实践教材建设,推进数字化教材建设,建立有效的教材评价体系和教材选用管理制度,鼓励原版英文教材的引进。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基金,支持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教材出版资助、教材编写补贴和稿酬、教材审稿费、教材研究费、优秀教材评审及奖励、补充讲义印制费,以及教材建设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教材立项
第七条根据教材的科学水平、教学效果和课程类别,立项教材划分为重点教材、一般教材和讲义三类。
重点教材是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实现培养目标起关键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教材。对重点教材,学校给予编写资源的最优配置和选用的保证。
立项教材审批工作每2年进行1次。
第八条教材立项应当由个人申报、教学单位推荐、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选审定。
第九条立项教材建设计划指标由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确定,计划指标向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立项为学校重点教材:
(一)已经出版并列为国家级或省级规划教材;
(二)全日制本科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的教材;
(三)国家、省、校精品课程的教材;
(四)双语教学课程的教材;
(五)对提高学生知识、素质、能力有重要作用,并有研究基础的教材;
(六)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或研究前沿的教材。
第十一条下列教材学校不予立项建设: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
(二)其他不适宜立项的教材。
第十二条对立项建设的教材,学校优先选用、优先推荐参评校外优秀教材。国家和省部规划教材从学校立项教材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教材编写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坚持重点特色突出,水平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优势特色专业优先的原则。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应当具有针对性,考虑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空白,鼓励和支持高水平、新兴学科教材的编写,严格控制已有国家规划教材、获奖教材以及国家、省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属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业务技术资料不得编入教材;编写教材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名词、术语、符号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立项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度,立项教材编著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工作在教学一线,讲授本课程不少于3年;
(二)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写作经验,主编应有编写教材或著作的经历;
(三)重点教材的主编应当具有正高职称,一般教材和讲义的主编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编写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章教材选用与质量评价
第十七条教材选用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和省规划教材,优先选用教育部和省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优先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优先选用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教材,优先选用学校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优先选用国家级综合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上述教材不符合学校教学实际的,可选用其他教材或者自编讲义。
第十八条教材选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按照教材选用原则向教研室(系)提出选用的教材版本;全校公共课教材由各相关教研室(系)共同协商集体研究后提出选用教材版本。
(二)各教学单位对经教研室(系)选用的教材版本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各门课程选用的教材版本。
(三)教材选用结果需教研室初审、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备案。
(四)选用学校教师主编或参编、未立项的教材的,应当由主编或者参编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不少于3位校内专家推荐选用意见,学院提出选用意见,由教务处在全校公示后,报教材建设会员会审批。
(五)选用境外原版教材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历史题材等方面的内容,学院认真做好论证、审查工作,提出选用意见,报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选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及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和评价,保证选用教材的质量。
专业课教材评价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材由学校组织实施。
教材评价主要因素包含思想水平、科学水平、教学水平和文图编印水平。评价效果差的教材应当限期调整。对于在教材选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编教材的校内推荐专家),学校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教材经选定后,不得随意改动,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已征订的教材。
第五章征订和采购
第二十一条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征订时间为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各教学单位应当填报《教材预订单》和《教材预订汇总表》,由学校教务处汇总、主管处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教材采购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选用学校教师主编、参编的教材,一律由学校统一采购,不得由主编、参编教材的教师直接提供教材。
第二十四条凡在学校领取、购买的教材,存在缺页、倒装等印装质量问题的,应当在领取教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领取部门反映,工作人员根据教材实际情况做出调换或者其它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师用教材经费划拨到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填写用书申请单,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师连续讲授同一门课程,且教材版本无变化的,四年内不得重复申领教材。
第六章优秀教材评审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五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材。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审批同意使用两年以上、并经学生和同行评价良好的教材可以参评。参评学校教材的主编应当为学校在册的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优秀教材的评审要素包括教材的思想性、学术水平、创新性、出版质量、学生评价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学校优秀教材的评审按照个人申请、教学单位推荐、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学校对评审出的优秀教材颁发《优秀教材奖励证书》,并给予主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学校从优秀教材中遴选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材。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