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

( 来源:人事处 发布者:rsc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5日 )
关于推荐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 汉语教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接国家汉办通知,为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弘扬中华文化,推动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国家汉办将根据国外岗位需求进行2008-2009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派赴国外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的要求(见附件一)。
二、报名程序
  1、申请人可在国家汉办公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shizi.hanban.edu.cn进入后,点击“公派教师报名”栏目或打开
www.hanban.org.cn “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按照内容及提示完成网上报名。
  2、申请人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可在汉办网址:
www.hanban.org.cn “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中查询“国家公派教师岗位信息”。
  3、申请人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三个志愿中须分别填报不同国家的岗位。每个岗位按报名的一定比例选取复试人员,对填报三、四、五类艰苦地区国家或服从分配的教师适当放宽条件,对录取的教师予以一定的鼓励。
  4、申请人将填好的报名表格《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下载(附件二),交单位审批。
注:填写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填表时,请务必明确志愿,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分配对待。
三、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人选参加复试。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复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于3月31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告栏上公布,请注意查询。未被通知参加复试者即未通过初选,将不另行通知。
四、复试
  初选合格者将由国家汉办组织专家进行复试,从中择优确定录取人选。
  复试分为外语水平、综合能力、专业技能、心理素质测试四个方面。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
  五、录取
  国家汉办将根据复试情况确定录取人员。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六、出国教师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05年9月12日)执行。(见附件三)
七、注意事项
  1、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附件下载及信息查询
文件附件1、2、3和有关信息可在国家汉办网站查询,网址: www.hanban.org
八、材料报送
各位申请教师请于3月7日下午6:00前把材料报送人事处427房间。
联系人:武玉敬
电 话:27269
人 事 处
2008年3月5日
更新日期: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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